買房簽了認購書還可以換房子嗎 匿名使用者 1級 2014-06-05 回答

不可以改的。

認購書中一般約定簽訂購房合同的時間,購房人應按時前往,否則會造成對自己不利的後果。如示範文字第五條就規定:“認購人未在第四條第二款約定的期限內與出賣人協商商品房買賣合同相關條款的,出賣人有權解除本認購書。

出賣人解除本認購書的,認購人已支付的定金不予退還,出賣人有權將該商品房另行出賣給第三方。”所以,購房人一定要注意該時間的規定。如果購房人因各種原因不能按時與開發商商談購房合同,一定要取得開發商的同意。

經常會出現認購人不能按時簽約的情況,購房人一定要與開發商協商,取得其同意。同時,還應讓開發商給予書面確認,認可延期談判,並約定談判的具體期限。房地產合同相對比較複雜,須談的事項很多,有時須歷經數輪,持續很長時間。

為避免日後因條款原因無法簽訂合同情況下退還定金方便,最好在合同正式談判之前要求開發商出具購房人前來談判的書面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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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充套件資料:

認購書為預約合同,其效力必須區別於本約即商品房銷售合同的效力。一般認為,預約合同是談判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將來訂立確定性合同達成的書面允諾或協議。預約和本約最根本的區別在於:預約合同僅能請求對方誠信談判,履行訂立本約的義務,不得直接就本約內容請求履行。

審判實務中,常有原告根據認購書,訴請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交房,最後被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原因就在於交付商品房是本約即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內容而非認購書的內容。 認購書屬於學理上的“將行談判的預約”,即哪怕雙方當事人在預約合同中規定了交易的實質性具體條款。

但雙方當事人不受其約束,他們僅承擔繼續談判直至達成最後本約的義務,其特點:

一是當事人要對違反誠信談判義務,導致不能達成本約的行為承擔責任;

二是當事人如果盡到誠信的談判義務,即使不能達成本約,也不承擔任何責任。

因此可以說,認購書的效力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鑑於買賣雙方對交易標的物所擁有的資訊不對稱,開發商應當充分披露可能影響買方訂立本約的資訊。

二是不應強加具有不合理條件的實際談判義務,特別是開發商不得利用自身的優勢,免除自己的責任或加重買方的責任。

三是持續談判的義務,除非出現重大僵局或終止談判的事由,雙方當事人應恪守誠信義務,繼續進行談判。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房屋認購協議書

買房簽了認購書還可以換房子嗎 匿名使用者 1級 2014-06-05 回答

買房簽了認購書能改:

1。 首先要注意售樓書中是否有商品房的預售許可證,這是對開發商資質衡量的一個重要標準。為了確認預售許可證的真實性,一個是可以透過在網際網路上查詢、核對,核對這家房地產開發商是不是名副其實的,是不是有預售許可證;

2。 根據法律的規定,如果要從法律上確保售樓書本身具有法律效力,就一定要把售樓書的內容明確的寫到後面的商品房銷售合同中,這是法律規定要有的;

3。 在售樓書驗完以後要簽訂認購書,要交定金,提醒購房人要注意,認購書裡的定金和訂金的區別,定金是一個專門的法律概念,其目的是在於對合同的成立、履行其擔保作用,並有特定定金的規則,有特定的法律內涵,叫做給付定金的一分不履行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不履行債務的應該雙倍返還定金;

4。 購房者在簽訂認購書的時候,將這個條款改為買房應當在簽訂認購協議之日起多少日之內前來與賣房商談正式合同,如因對合同條款的分歧導致合同未能簽署,所收的定金應予退還。這樣對購房者應該是比較有利的;

5。 一個是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第二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第三是建設工程開工證,第四是國有土地使用證,第五是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簡稱叫“五證”。其中前兩個證是由市規劃委員會核發的,開工市是由市建委核發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和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是由市土地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核發的;

6。 這五證最主要的應該看兩證,一個是國有土地使用證,一個是預售許可證,這兩種要核發,看準確了,一般原則上就沒有問題,特別是預售許可證。特別要提醒的是,購房者在檢視五證的時候一定要看原件,影印件很容易作弊。

買房簽了認購書還可以換房子嗎 津津樂道 1級 2014-06-06 回答

可以換,找售樓部

再看看別人怎麼說的。

買房簽了認購書還可以換房子嗎 匿名使用者 1級 2014-06-06 回答

買房的時候要格外小心,多瞭解一些買房注意事項對你幫助很大的,我總結了一些希望幫到你:

第一類:虛假廣告

設計精美的廣告經常是吹得天花亂墜,很多購房人買某一個專案的慾望首先來源於房地產商的廣告或展會上的沙盤。“樣板房”也耍花招,一些開發商利用樣板房欺騙消費者,樣板房質量、結構與實際所交房不符、裝修中利用視覺誤差、傢俱尺寸相對縮小等進行誤導。

應對:購房者要仔細閱讀購房合同中的內容,必要時還要把廣告宣傳的內容全部載入正式的合同中,這樣才有保證。

第二類:配套設施

開發商在銷售專案時對今後的生活配套設施承諾得完美無缺,但購房者真正領取了住房鑰匙準備入住時,會發現許多的承諾並不到位。

應對:購房者應冷靜分析各種配套設施存在的可能性和合理性,不為表面現象所迷惑。如開發商提供免費交通車,能長期免費嗎?二是調查教育設施是否為教育行政部門所認可。三是看周圍是否有替換的配套設施。假如缺乏上述措施,一旦開發商提供的配套設施不配套,麻煩就多了。

第三類:內部認購

內部認購是房地產開發商不公開地預售商品房。由於內部認購的商品房價格相對較低,從而吸引了許多買房者。但一些內部認購的商品房是在開發商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情況下銷售的,其不受法律保護,購房者的權益也無法受到保障。

應對:最好不要購買這類商品房。至於想買低價房的業主或投資者,應選擇信譽好、實力雄厚、具有市場品牌的樓盤。

第四類:物業管理

開發商強迫業主接受其指定的物業管理公司的服務,損害業主的正當權益。或在一段時間後偷偷更換物業管理公司,以次充好。

應對:購房者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對指定的物業管理公司服務期限超出一年的應提出反對意見,因為這屬於不合理的違反購房者意願的附加條件。

第五類:逃避債務

借破產逃債是許多公司常用的伎倆。一些不負責任的企業常常將資產轉移到另一專案中,或隱匿財產,抽逃資金,做假賬造成破產的假象,搞假破產。

應對:業主可儘量選擇信譽好的開發商,要分清股東與公司的關係,同時,明察暗訪專案公司的實際財產。

六類:亂收費

物業管理公司亂收費,通常表現在下列幾方面:

1。超出核准的價格收取管理費。

2。擅自提高收費標準,賺取收費差價。

3。擅自增加專案建設,而將費用分攤給業主。

應對:業主應積極參與,選出為全體業主服務的業主委員會。這樣業主委員會可以挑選信譽好的物業管理公司,或解除與信譽不好的物業管理公司之間的合同,並有權監督物業管理公司的行為。

第七類:購房合同

購房者與地產銷售商簽訂的購房合同會有空白的地方作為合同的補充條款,但如果雙方沒有補充條款,就應該注意合同的空白處別讓開發商做了手腳。

應對:購房者簽訂購房合同時,一定要耐心看完全文,遇到空白處應填上自己應有權益的內容。如無需填寫時,也應畫上橫線。

第八類:房產證拖著不辦

有些業主買房時開發商承諾在三個月之內辦理房產證,但有時好幾年房產證依然沒辦下來。幾年來每次去找開發商,對方都有一套託詞,用的最多的一句話就是“正在辦理”。

應對:購房時看商品房是否“五證”齊全。即《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開工許可證》、《商品房預(銷)售許可證》。若不齊全,消費者購買後則可能拿不到房產證,商品房質量也得不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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