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從古代法律角度分析曹操割發 代首 匿名使用者 1級 2018-02-23 回答

曹操“割發代首”的典故向我們揭示了依法制軍、從嚴制軍的重要性。如果曹操當時置已經長熟的莊稼於不顧,任由軍隊亂馬齊踏,遭殃的自然是辛苦了一季的百姓。如此看來,曹操的命令是有其積極意義的。然而,讓曹操頗為尷尬的是,正是這個臨時下達的軍令卻讓他自己犯了法,結果造成了執行難。雖然最終採取了變通的方法,但軍法的嚴肅性已經大打了折扣。

從這一事件的主觀願望講,曹操所下的命令是由嚴肅軍紀、保護百姓的勞動果實引起的,但由於所定軍紀隨機性強且缺乏彈性,處理的結果令制定者無奈。這就給我們以思考:在部隊的日常工作與訓練中,到底應該執行什麼樣的紀律標準。聯絡到當前,我們少數基層帶兵人,新官上任三把火,為把兵帶好,便一拍腦袋制定出一些自認為有效可行的土政策,並把它運用到實際工作中去。為了達到預期效果,甚至人為地拔高一些工作和訓練標準,完全沒有考慮這些辦法是否科學、合理與合法,也沒有考慮自己觸犯後的執行情況。這種急功近利的做法是與我軍依法從嚴治軍的鐵律格格不入的。

請從古代法律角度分析曹操割發 代首 匿名使用者 1級 2018-02-23 回答

三國時期,曹操發兵宛城時規定:“大小將校,凡過麥田,但有踐踏者,並皆斬首。”這樣三國典故,騎馬計程車卒都下馬,仔細地扶麥而過。可是,曹操的馬卻因受驚而踐踏了麥田。他很嚴肅地讓執法的官員為自己定罪。執法官對照《春秋》上的道理,認為不能處罰擔任尊貴職務的人。曹操認為:自己制定法令,自己卻違反,怎麼取信於軍?即使我是全軍統帥,也應受到一定處罰。他拿起劍割發,傳示三軍:“丞相踏麥,本當斬首號令,今割發以代。”

往事越千年。現代法治不論在理念上、制度上、程式上,還是社會要求上,都與古代法治大相徑庭。歷史的煙塵雖然已經湮沒了梟雄,但現代法治的大樹就在古代法治的幼芽上成長起來,卻是曹操無論如何料想不到的。放眼將來,千年之後的法治又將是何景象?恐怕也無人知道。

一千多年前曹操“割發代首”的故事,是作為領導人模範執法的典故流傳至今的。故事自始至終充滿了戲劇性:曹操頒佈禁令———自己觸犯禁令———主動請罪———謀士為其開脫———割發代首———軍紀肅然,立法者在陷於受自己法律制裁的困境之後,比較高明地執行了法律,劇情以圓滿的結局落幕。雖然“割發代首”還不是那麼公正,與現代法治相去甚遠,但其樸素的法治思想,在那個時代尤顯難能可貴。因此,這個囊括了立法、執法、法律解釋、變通執法等法治元素在內的故事,堪為古今法治比較分析的絕佳樣本。

嚴格執法是法治的第一要義。古今皆強調嚴格執法,但只有現代民主政治條件下才能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嚴格執法。

嚴格執法的第一個要求是法律不能被虛置。凡是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和條件,就必須運用法律加以規範。第二個要求是執法不能打折扣。法律只有得到不折不扣的執行,才能充分發揮其規範功能。第三個要求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同樣情況同樣處理。

但是嚴格執法始終面臨嚴峻的挑戰:第一個挑戰是平等性問題。在曹操的時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是對一部分人平等。正如費孝通先生所說:中國的皇權是遊離於法律之外的。這是對歷史狀況的精闢概括。事實上,曹操完全可以不受自己法律的拘束。他作為領導人,主動要求罪加己身,帶頭模範執法,對維護法律的權威性發揮了重要的示範作用,其積極意義是明顯的。但這只是他作為一個政治家的高明選擇,而不是法律的強行要求。第二個挑戰是執法的原則性與靈活性的關係問題。執行法律免不了解釋法律、變通法律,但嚴格執法是第一位的,只有在嚴格執法會導致與立法目的相反的效果的時候,靈活性才能被考慮。透過行使自由裁量權變通執法彌補立法的不足,使得法律更加適應條件的變化,更好地實現立法目的。

但是,解釋法律要本著立法的真意,以謹慎之心為之,不能脫離法律的價值追求胡亂解釋。變通執法要由有權主體按照法定程式進行。對曹操來講,從尷尬的境地脫身,雖然有賴於謀士郭嘉救急得當,但更主要的是曹操集立法權和司法權於一身的混合主體身份優勢,可以一言立法、一言廢法,置身法外,謀士的話只是一個下臺階的理由。因此,只有現代民主社會才為真正實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提供了可能。民主社會主權在民,民主加上法制,人人都在法律之下,沒有凌駕於法律之上的特權人物,權力受到基於民主的明確的程式制約。封建社會主權在君,法律是治民的工具,君主在法律之上,權力不受嚴格的程式控制。在當今時代,我們在建設民主法治國家的過程中,仍然要面對上述兩個挑戰,我們應對挑戰的方式和結果,則可以作為衡量法治水平的一個標尺。

立法是法治的另一個重要方面。

曹操的禁令由於立法問題而導致執行困難。首先是違背了利益平衡原則,毀壞莊稼就要處死終歸是過於看重了莊稼而輕賤了人命,即使違法的是自己的心腹愛將也難以做到嚴格執法。在民主法治社會,立法的過程是權利制約權力、權力制衡權力、權利博弈權利的過程,最終確定的立法目標、價值取向和利益保護水平必然是中庸而不冒進的、保守而不激進的,是兼顧各方利益的。

二是立法的決策過程缺乏民意參與,聽憑領導人率性而為。我們不知道禁令的具體出臺過程,但我想即便有別人參與,也大抵是順著曹操的意思去出言支招,斷不會直言相抗。這與現代民主政治中的參與完全是兩回事。民主社會中的參與是有明確的法律保障和規範的民意決策,而不是簡單的建言獻策。

三是立法粗疏空泛。“踐踏莊稼者斬”,固然簡短有力,擲地有聲,但作為政策指導可以,作為法律則不嚴密。完備的規則必須具有系統性和完整性,能夠切合實際地儘可能關照到各種可能性,並對不同情況配置不同的處理方法,形成嚴密合理的規則體系。禁止軍隊毀壞莊稼,在立法上應該區分故意、過失和意外事件,區分行為後果的嚴重程度等等,再施以相應的處罰,如可以規定責令賠償、責令賠禮道歉、公開責罰、降級降職、扣減軍餉等等。果真若此,對曹操不折不扣地執法也沒有大障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