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顧興波

私募基金登記備案及合規運作的實務要點

私募基金登記備案及合規運作的實務要點

目錄

第一部分

私募基金的概述

一、監管環境

二、法律形式

三、投資範圍

第二部分

管理人登記和產品備案

一、登記備案制度及其效力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

三、登記法律意見書

四、私募基金產品備案

第三部分

合格投資者與推介募集

一、合格投資者

二、募集機構

三、募集賬戶

四、募集行為

第四部分

資訊披露義務

一、資訊披露義務人

二、資訊披露範圍

三、資訊披露管理制度

四、基金募集期間的資訊披露

五、基金運作期間的資訊披露

六、禁止的資訊披露行為

七、保密義務和資料保管

第五部分

資訊報送義務

一、月度/季度報送

二、年度報送

三、重大事項報送

四、違規後果

第六部分

從業資格和行為準則

一、從業人員資格

二、從業資格管理要求

三、從業人員行為準則

自2016年2月5日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基金業協會”)釋出《關於進一步規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干事項的公告》以來,全新的、更加嚴格的私募投資基金(即非公開募集投資基金,以下簡稱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監管政策受到全行業內外、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

與信託、公募基金、資產管理等行業不同,私募基金行業自始至今,一直沒有被納入行政許可、牌照監管的序列,曾經是所有金融投資領域受監管約束最少的子行業。也正是由於寬鬆的監管環境,市場上產生了大批投資管理能力和運營水平差良莠不齊的私募基金經營機構,違法違規、侵害投資者權益的現象時有發生,全行業呈現出高度分散、標準不一,甚至亂象叢生的格局。

在強化監管的背景下,基金業協會以一紙公告,宣告了私募基金監管寒冬的到來。甚至有評論指出,收緊登記備案只是第一步,主管機關可能將逐步以公募基金的標準來監管私募基金。對此,我們將和所有私募基金從業人士一起持續關注。

為幫助讀者更全面地瞭解私募基金登記備案及監管制度,幫助私募基金經營機構持續規範經營、合規運作,本文系統梳理了主要的監管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供各位參考。

主要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簡稱《基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簡稱《信託法》)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簡稱《私募監管辦法》)

《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簡稱《登記備案辦法》)

《關於進一步規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干事項的公告》(簡稱《規範登記公告》)

《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簡稱《內部控制指引》)

《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指引(試行)》(簡稱《基金外包指引》)

《私募投資基金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簡稱《資訊披露辦法》)

《基金從業人員執業行為自律準則》(簡稱《執業自律準則》)

第一部分 私募基金的概述

在監管政策陸續出臺以前,私募基金行業僅在少數原則性的法律框架下(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等)摸索經營管理和投資模式,基本處於野蠻生長的狀態。下文將從私募基金的現有監管環境、幾類主要的法律形式、投資範圍等方面,對私募基金做整體概況性介紹。

一、監管環境

1、基金的分類

根據募集資金方式的不同,《基金法》將基金分為“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和“非公開募集投資基金”(私募投資基金),統一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中國證監會)負責監管,並由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簡稱基金業協會)負責行業自律管理。

2、私募投資基金

根據《基金法》和《私募監管辦法》的定義,私募基金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非公開方式向投資者募集資金設立的投資基金。境外註冊設立的私募基金管理機構暫不納入監管範圍。

私募基金登記備案及合規運作的實務要點

私募基金登記備案及合規運作的實務要點

根據發行主體、監管方式的不同,私募基金可分為持有各類金融牌照的機構(持牌金融機構)發行的投資計劃、無金融牌照的機構(非持牌機構)發行的私募基金:

(1)持牌金融機構發行的投資計劃

持牌金融機構發行的投資計劃包括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及其從事資產管理業務的子公司(統稱證券期貨機構)發行的各類資產管理計劃,除受中國證監會、基金業協會統一監管外,還可能需接受中國證券業協會、中國期貨業協會等行業協會的自律管理。由於其他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對上述機構從事私募基金業務另有規定,因此各類資產管理計劃優先適用各自的特殊規定,下文不再單獨論述。

另外,信託公司發行的集合資金信託計劃、商業銀行發行的理財計劃、保險資產管理機構發行的資產管理計劃等投資計劃,在法律性質上與證券期貨機構發行的各類資產管理計劃相同,但因為金融分業監管等因素,《私募監管辦法》未明確上述投資計劃適用該辦法,因此下文亦不再涉及。

在實踐中,基金業協會曾經接受信託公司、商業銀行資產管理部門等機構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也接受信託計劃備案為私募基金,但目前中國銀監會已經叫停商業銀行的登記行為。

(2)非持牌機構發行的私募基金

非持牌機構發行的私募基金包括有限合夥型基金、公司型基金、契約型基金,其中前二者還分別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並受工商等市場管理機關的監管。

二、法律形式

如前文所述,私募基金的法律形式包括有限合夥型基金、公司型基金、契約型基金、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資產管理計劃等型別。

1、有限合夥型基金

對於以進行投資活動為目的設立的有限合夥企業,可以備案為有限合夥型私募基金。基金管理人一般為有限合夥企業的普通合夥人(General Partner, GP)且不能為自然人,投資者作為有限合夥人(Limited Partner, LP);合夥人數量為2人以上(至少包含GP和LP各1名)且50人以下;全體合夥人透過簽署《合夥協議》作為基金合同,對基金的管理、投資運作等事項進行約定;基金日常管理由GP負責,《合夥協議》可以約定特定的重大事項透過合夥人會議、投資決策委員會等形式做出決策。

2、公司型基金

對於以進行投資活動為目的設立的公司,可以備案為公司型私募基金。可以由公司的經營管理機構(如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總經理等)負責管理,基金和管理人主體均為公司本身;投資者作為公司股東,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為50人以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人數為2人以上且200人以下;全體股東透過簽署《公司章程》作為基金合同,對基金的管理、投資運作等事項進行約定;基金日常管理由經營管理機構負責,《公司章程》可以約定特定的重大事項透過董事會、股東(大)會等形式做出決策。實踐中,因為稅賦、管理模式等因素,採用公司形式設立私募基金的情形相對較少。

3、契約型基金

非持牌機構在基金業協會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後,可以透過與投資者、託管人共同簽署基金合同的方式,募集設立私募基金。該類私募基金不存在有限合夥企業、公司等法律主體,相關運作規則依賴基金合同(契約)進行約定。根據《基金法》及《信託法》,契約型基金適用信託法律關係,投資者即信託委託人和受益人,基金管理人即信託受託人。

三、投資範圍

1、投資範圍及分類

私募基金財產的投資包括買賣股票、股權、債券、期貨、期權、基金份額及投資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標的。由此可見,私募基金幾乎可以投資於任何型別的資產。但實踐中,各型別私募基金均不得直接從事貸款業務,而且目前大多數商業銀行也不接受私募基金的委託開展委託貸款業務。

投資於股票、債券、其他證券及其衍生品種的,一般稱為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投資於為未上市企業普通股或者依法可轉換為普通股的優先股、可轉換債券等權益的,一般稱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中主要投資於未上市創業企業股權性權益的,一般稱為創業投資基金。

私募基金登記備案及合規運作的實務要點

私募基金登記備案及合規運作的實務要點

2、准入規定

(1)證券交易所股票、債券市場

根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結算)《關於私募投資基金開戶和結算有關問題的通知》,私募基金管理人每設立一隻私募基金,可以按不同的證券交易所,由基金管理人憑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證明和私募基金備案證明資料,到中國結算上海、深圳分公司各申請開立一個證券賬戶。有託管人的私募基金,原則上由託管人申請開戶。

(2)銀行間債券市場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金融市場司釋出的《關於私募投資基金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有關事項的通知》,符合以下條件的私募基金,按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交相關備案材料後,可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

第一,基金管理人已經依法在基金業協會完成登記;

第二,基金管理人的淨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資產管理實繳規模處於行業前列,並獲得有關管理部門或其授權的行業自律組織的認可;

第三,基金管理人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結構、完善的債券投資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機制以及相關專業人員;

第四,基金管理人應委託第三方託管人獨立託管基金資產;

第五,基金管理人最近三年未發生違法和重大違規行為;沒有因違法或違規行為正在被監管機構或司法機構調查,或者正處於整改期間;

第六,私募基金的設立符合法律法規和行業監管規定,並已經依法在基金業協會完成備案;

第七,私募基金的投資範圍包含債券等固定收益類產品;

第八,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條件。

對於私募投資基金的備案、開戶及聯網手續原則上比照銀行間債券市場其他非法人產品執行,並遵守各中介機構相關業務規則。私募投資基金應直接進行債券交易和結算,並試行與做市商或嘗試做市機構以雙邊報價和請求報價的方式達成現券交易。

(3)免於穿透核查

私募基金備案後投資於非上市企業股權,參與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眾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重大資產重組的,在企業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份、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開轉讓及相關審查時,可免於穿透核查,無需進行股份還原。

第二部分 管理人登記和產品備案

登記和備案的新政策是本次監管升級的重中之重,相當於急劇收緊了“私募牌照”,將大量機構和產品阻攔在准入的門檻上。下文對管理人登記程式、產品備案程式、法律意見書要求等監管要點進行了系統梳理,供讀者參考。

一、登記備案制度及其效力

《私募監管辦法》明確,設立私募基金管理機構和發行私募基金不設行政審批,實行基金業協會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和私募基金備案的制度。

基金業協會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和私募基金備案,僅表明該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的私募基金已依法履行了相關登記備案手續,不構成對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資能力、持續合規情況的認可,不作為基金財產安全的保證。私募基金管理人對其提交的登記備案資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

1、登記程式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透過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向基金業協會申請登記並申請成為會員,如實填報、提供以下基本資訊和資料:

(1)基本資訊(工商登記和營業執照正副本影印件、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等資料);(2)股東或合夥人基本資訊(主要股東或者合夥人名單等資料);(3)高階管理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的基本資訊;(4)管理基金基本資訊;(5)《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

基金業協會應當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材料齊備後的20個工作日內,透過網站公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單及其基本情況的方式,為私募基金管理人辦結登記手續。

2、登記證明的形式

自於2016年2月5日起,基金業協會不再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電子證明和紙質登記證書,此前發放的電子證明和紙質證書不再作為辦理相關業務(開戶等)的證明檔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備案最新情況,以基金業協會公示的實時基本情況為準。

3、暫緩登記的情形

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完成登記後,對於尚未成為基金業協會會員的管理人,基金業協會將辦理相應入會手續。如發現以下情形之一的,暫緩登記:

第一,申請機構的高階管理人員存在《公司法》規定的禁止任職情形的;

第二,申請機構、實際控制人、高階管理人員最近3年內受到金融監管機構的行政處罰或正在被立案調查的,或者最近3年內受到工商、稅務部門的重大行政處罰,或者有其他重大失信記錄的,或者被中國證監會採取市場禁入的;

第三,申請機構提交的登記資訊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

5、不予登記的情形

(1)業務衝突限制

為防範利益衝突,基金業協會對從事與私募基金業務相沖突、容易誤導投資者的民間借貸、民間融資、配資、小額理財、小額貸款、P2P/P2B、眾籌、保理、擔保、房地產開發、交易平臺等業務的申請機構不予登記。上述機構可以設立專門從事私募基金管理業務的機構後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機構在從事私募基金管理業務的同時也從事上述非私募基金業務的,應當相應建立業務隔離機制,防止利益衝突。

(2)名稱或經營範圍限制

為促進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專業化經驗,基金業協會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稱或經營範圍中不包含“基金管理”、“投資管理”、“資產管理”、“股權投資”、“創業投資”等相關字樣的申請機構不予登記。

6、登出登記

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普通合夥人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業協會報告,基金業協會應當及時登出基金管理人登記並透過網站公告。

三、登記法律意見書

1、需出具法律意見書的情形

自2016年2月5日起,符合以下情形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委託中國律師事務所對規定的事項進行法律核查,並出具相關法律意見書:

第一,新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機構,需透過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提交《登記法律意見書》作為必備申請材料;對於2016年2月5日前已提交申請但尚未辦結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請機構,應補充提交《登記法律意見書》;

第二,已辦結登記手續且尚未備案私募基金產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首次申請備案私募基金產品之前補提《登記法律意見書》;

第三,已辦結登記且備案私募基金產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業協會將視具體情形要求其補提《登記法律意見書》;

第四,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請變更控股股東、變更實際控制人、變更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等重大事項或基金業協會審慎認定的其他重大事項的,應提交《重大事項變更專項法律意見書》。

2、《法律意見書》的一般要求

第一,參照《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和《律師事務所證券法律業務執業規則(試行)》的相關要求,律師事務所及其經辦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內容應當包含完整的盡職調查過程描述,對有關事實、法律問題做出認定和判斷的適當證據和理由。

第二,律師事務所及其經辦律師應當按照《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指引》,就各具體事項逐項發表明確意見,並就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申請是否符合基金業協會的相關要求發表整體結論性意見。

第三,《法律意見書》的陳述文字應當邏輯嚴密,論證充分,所涉指代主體名稱、出具的專業法律意見內容具體明確。《法律意見書》所涉內容應當與申請機構在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填報的資訊保持一致,若系統填報資訊與盡職調查情況不一致的,應當做出特別說明。律師事務所及其經辦律師在《法律意見書》中不得瞞報資訊,應當確保《法律意見書》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及重大遺漏。

第四,律師事務所及其經辦律師應當參照《律師事務所證券法律業務執業規則(試行)》,根據實際需要採取合理的方式和手段,獲取適當的證據材料。律師事務所及其經辦律師可採取的盡職調查查驗方式包括但不限於審閱書面材料、實地核查、人員訪談、網際網路及資料庫搜尋、外部訪談及向行政司法機關、具有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會計師事務所詢證等。律師事務所及其經辦律師應當製作並儲存相關盡職調查的工作記錄及工作底稿。

第五,《法律意見書》應當包含律師事務所及其經辦律師的承諾資訊。示例:本所及經辦律師依據《證券投資基金法》、《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和《律師事務所證券法律業務執業規則(試行)》等規定及本《法律意見書》出具日以前已經發生或者存在的事實,嚴格履行了法定職責,遵循了勤勉盡責和誠實信用原則,進行了充分的核查驗證,保證本《法律意見書》所認定的事實真實、準確、完整,所發表的結論性意見合法、準確,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本所及其經辦律師同意將本《法律意見書》作為相關機構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或重大事項變更必備的法定檔案,隨其他在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填報的資訊一同上報,並願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六,律師事務所及其經辦律師在《法律意見書》上的簽字簽章齊全,出具日期清晰明確。《法律意見書》及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中律師事務所就“私募基金管理人重要情況說明”出具的確認函,均需加蓋律師事務所公章及騎縫章,列明經辦律師的姓名及其執業證件號碼並由經辦律師簽署。

第七,律師事務所及其經辦律師應當恪盡職守,勤勉盡責地對私募基金管理人或申請機構相關情況進行盡職調查,根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指引》,獨立、客觀、公正地出具《法律意見書》。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關於進一步規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干事項的公告》相關要求,充分配合律師事務所及其經辦律師工作,如實提供律師事務所開展盡職調查所需的全部資訊和材料。

3、風險和內控制度的核查要求

第一,律師事務所及其經辦律師需核查申請機構是否已制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指引》第四條第(八)項所提及的完整的涉及機構運營關鍵環節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

第二,需判斷相關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是否符合基金業協會《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的規定;

第三,需評估上述制度是否具備有效執行的現實基礎和條件。例如,相關制度的建立是否與機構現有組織架構和人員配置相匹配,是否滿足機構運營的實際需求等。

4、律師事務所選聘標準

基金業協會鼓勵私募基金管理人選擇具備下列條件的中國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

(1)內部管理規範,風險控制制度健全,執業水準高,社會信譽良好;(2)有二十名以上執業律師, 其中五名以上曾從事過證券法律業務;(3)已經辦理有效的執業責任保險;(4)最近兩年未因違法執業行為受到行政處罰。

5、律師選聘標準

基金業協會鼓勵具備下列條件之一,並且最近兩年未因違法執業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律師參與出具法律意見書:

(1)最近三年從事過證券法律業務;(2)最近三年連續執業,且擬與其共同承辦業務的律師最近3年從事過證券法律業務;(3)最近三年連續從事證券法律領域的教學、研究工作,或者接受過證券法律業務的行業培訓。

四、私募基金產品備案

1、備案程式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私募基金募集完畢後20個工作日內,透過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進行備案,如實填報、提供以下基本資訊和資料:

(1)主要投資方向及根據主要投資方向註明的基金類別;(2)基金名稱、資本規模、投資者、基金合同(形式包括公司章程或合夥協議)等基本資訊;(3)資金募集過程中向投資者提供的基金招募說明書(如有);(4)公司型、合夥企業型私募基金的工商登記和營業執照正副本影印件;(5)採取委託管理方式的,應當報送委託管理協議;委託託管機構託管基金財產的,還應當報送託管協議。

基金業協會應當在私募基金備案材料齊備後的20個工作日內,透過網站公告私募基金名單及其基本情況的方式,為私募基金辦結備案手續。公司型基金自聘管理團隊管理基金資產的,該公司型基金作為基金產品履行備案手續同時,還需作為基金管理人履行登記手續。

2、長期未展業管理人的處理

自2016年2月5日起,基金業協會對登記後長期未展業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進行登出登記,被登出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若因真實業務需要,可按要求重新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

第一,新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辦結登記手續之日起6個月內仍未備案首隻私募基金產品的,基金業協會將登出該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

第二,私募基金管理人已登記滿12個月且尚未備案首隻私募基金產品的,在2016年5月1日前仍未備案私募基金產品的,基金業協會將登出該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

第三,私募基金管理人已登記不滿12個月且尚未備案首隻私募基金產品的,在2016年8月1日前仍未備案私募基金產品的,基金業協會將登出該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

3、投顧管理型基金的備案

自2016年2月5日起,基金業協會暫不辦理新登記和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將顧問管理型基金作為其管理的首隻私募基金產品的備案申請。在2016年2月5日前已登記並已備案私募基金產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繼續申請顧問管理型私募基金產品備案。

在實踐中,投顧管理型基金的法律形式一般為持牌金融機構發行的各類投資計劃,管理人為相應的持牌金融機構。基金業協會旨在更嚴格得要求私募及基金管理人發行自主管理的私募基金,避免以其擔任投資顧問的各類投資計劃備案為其首隻私募基金產品。此外,上述各類投資計劃完成產品備案或審批程式後,是否再到基金業協會備案,不會影響該產品的正常投資運作。

第三部分 合格投資者與推介募集

合格投資者、非公開募集、投資者200人上限,是私募基金資金端監管的三大核心要素,也是法律合規底線,在實務中務必慎重對待。本文部分內容依據《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撰寫,僅供參考,請以未來頒佈的正式規定內容為準。

一、合格投資者

1、投資者人數

私募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單隻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累計不得超過《基金法》、《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等法律規定的特定數量。契約型基金投資者人數不超過200人,有限合夥型基金、有限責任公司型基金均為50人以下,股份有限公司型基金為2人以上且不超過200人。投資者轉讓基金份額的,受讓人應當為合格投資者且基金份額受讓後投資者人數應當符合前述規定。

2、合格投資者

(1)認定標準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於單隻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

(1)淨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的單位;(2)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託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不低於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的個人。

下列投資者視為合格投資者:

(1)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2)依法設立並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3)投資於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4)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

(2)穿透計算

以合夥企業、契約等非法人形式,透過彙集多數投資者的資金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於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募集機構應當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併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但是,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以及依法設立並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等投資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和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

(3)禁止拆分轉讓

中國證監會在2016年3月18日新聞釋出會上明確,開展私募投資基金、證券公司及基金子公司資產管理計劃等私募產品或私募產品收益權的拆分轉讓業務,應嚴格遵守《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等相關法律法規,任何機構或個人不得向非合格投資者募集、銷售、轉讓私募產品或者私募產品收益權,變相突破合格投資者標準,且單一私募產品投資者數量不得超過法定上限。具體模式是,先設立關聯公司以合格投資者身份購買私募產品,然後透過交易平臺將私募產品收益權拆分轉讓給平臺註冊使用者。

為避免違反《證券投資基金法》及相關監管要求,我們建議:

(1)私募基金管理人、募集機構不要主動進行違規拆分轉讓;(2)不要配合各類平臺或主體進行違規拆分轉讓,確保投資者以書面方式承諾為其自己購買私募基金,在基金合同中約定轉讓條件;(3)要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即私募基金管理人發現任何機構或個人違規拆分轉讓其產品的,要及時向基金業協會、中國證監會報告。

二、募集機構

私募基金的募集(銷售)機構應當是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在中國證監會註冊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併成為基金業協會會員的機構。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聘請沒有業務資格的機構進行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動以及推薦客戶、代理收付等變相募集的活動。從事私募基金募集業務的人員應當具有基金從業資格。

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募集機構均應當誠實信用、謹慎勤勉地履行職責,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因委託募集免除其法定責任,募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從事侵佔基金資產和客戶資產、利用基金未公開資訊進行交易等違法活動。

二、募集賬戶

1、募集結算資金

募集結算資金是指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歸集的,在合格投資者賬戶與私募基金財產賬戶或託管賬戶之間劃轉的往來資金。募集結算資金從合格投資者賬戶劃出,到達私募基金財產賬戶或託管賬戶之前,屬於合格投資者合法財產。

2、開戶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與監督機構聯名開立私募基金募集資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統一歸集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證券公司等大型機構自行募集私募基金的,可以以自身名義開立募集結算專用賬戶,但須向基金業協會報告相關風控制度。

3、監督機構

監督機構是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和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或證券公司。基金業協會鼓勵私募基金管理人與在基金業協會辦理登記的監督機構聯名開立私募基金募集結算專用賬戶。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與監督機構簽署監督協議,監督機構負責對募集結算專用賬戶實施有效監督。監督協議中需明確反洗錢義務、責任劃分及保障投資者資金安全的連帶責任條款。

4、財產獨立

涉及私募基金募集結算專用賬戶開立、使用的機構不得將募集結算資金歸入其自有財產。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以任何形式挪用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相關機構破產或者清算時,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不屬於其破產財產或清算財產。

四、募集行為

募集行為包含宣傳推介、發售基金份額(權益)、辦理基金份額(權益)認購/申購(認繳)、贖回(退出)等活動。

1、特定物件調查

(1)調查程式和風險評估

募集機構應當在向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採取問卷調查等方式,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由投資者書面承諾符合合格投資者條件。投資者的評估結果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3年,逾期需重新進行投資者風險評估。投資者風險承擔能力發生重大變化時,可主動申請對自身風險承擔能力進行重新評估。

(2)調查問卷的內容

募集機構設計投資者風險調查問卷時應建立科學有效的評估方法,確保問卷結果與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調查問卷的主要內容可以參見基金業協會制定的內容與格式指引,應包括但不限於投資者基本資訊、財務狀況、投資知識、投資經驗、風險偏好等。應以投資者自願為前提獲取上述資訊。

(3)線上調查程式

募集機構透過網際網路媒介線上向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的,應當設定線上特定物件調查程式,投資者承諾其符合合格投資者標準。前述認定程式包括但不限於:

(1)投資者如實填報真實身份資訊及聯絡方式;(1)募集機構應透過驗證碼等有效方式核實使用者的註冊資訊;(3)投資者閱讀並同意募集機構的網路服務協議;(4)投資者閱讀並確認其自身符合合格投資者的認定標準;(5)投資者線上填寫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調查問卷;(6)募集機構根據調查問卷及其評估方法線上確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

2、投資者適當性

募集機構應當自行或者委託第三方機構對私募基金進行風險評級,建立科學有效的私募基金風險評級標準和方法,並應當根據私募基金的風險型別和評級結果,向投資者推介與其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風險評估的具體標準,主要由主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或委託獨立第三方機構制定。

3、非公開宣傳推介

募集機構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和個人募集資金,不得透過報刊、電臺、電視、網際網路等公眾傳播媒體或者講座、報告會、分析會和佈告、傳單、手機簡訊、微信、部落格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向不特定物件宣傳推介。為確保宣傳推介合法合規,應注意以下兩個要點:

第一,宣傳推介的物件須為合格投資者。

要求募集機構在實施宣傳推介前對目標物件進行調查瞭解,透過收集相關證明材料、取得其書面承諾等方式,確認其符合合格投資者標準。

第二,宣傳推介的範圍須為特定主體。

舉例說明,在微博、部落格中宣傳推介私募基金,由於任何網際網路使用者均有許可權、有可能接收宣傳推介資訊,受眾範圍不特定,因此屬於違規行為;而透過實名認證的微信公眾平臺,向符合合格投資者標準的特定訂閱使用者推送宣傳推介資訊,則不違反非公開募集的規定。

此外,募集機構僅可以透過合法途徑公開宣傳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品牌、發展戰略、投資策略以及由基金業協會公示的已備案私募基金的基本資訊。

4、宣傳推介材料

推介材料應由募集機構製作使用,其他任何機構或個人不得使用、更改、變相使用。募集機構對推介材料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

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內容應與基金合同主要內容一致,不得有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募集機構應當採取合理方式向投資者揭示風險,確保推介材料中的相關內容清晰、醒目。

5、禁止的推介行為

募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推介私募基金時,禁止以下行為:

第一,公開推介或者變相公開推介;

第二,推介材料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三,以任何方式承諾投資者資金不受損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諾投資者最低收益,包括宣傳預期收益、預計收益、預測投資業績等;

第四,誇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違規使用安全、保證、承諾、保險、避險、有保障、高收益、無風險等可能使投資人認為沒有風險的表述;

第五,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惡意貶低同行;

第六,允許非本機構僱傭的人員進行推介,或推介非本機構募集的私募基金;

第七,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和基金業協會自律規則禁止的其他行為。

6、基金合同的簽署

(1)合格投資者確認

在完成私募基金風險揭示後,投資者應當向募集機構提供金融資產證明檔案,募集機構應當審查其是否符合合格投資者條件。在完成合格投資者確認程式後,募集機構應給予投資者不少於一天的投資冷靜期,投資者在冷靜期滿後方可簽署私募基金合同。

(2)風險揭示書

在投資者簽署基金合同之前,募集機構應當向投資者說明有關法律法規,須重點揭示私募基金風險,並與投資者一同簽署風險揭示書。風險揭示書的主要內容可以參見基金業協會制定的內容與格式指引,包括但不限於:

第一,私募基金的特殊風險,包括基金合同與基金業協會合同指引不一致的風險、基金未託管風險、基金委託募集的風險、未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風險、聘請投資顧問的風險等;

第二,私募基金投資運作中面臨的一般風險,包括資金損失風險、流動性風險、募集失敗風險等;

第三,投資者對基金合同中投資者權益相關重要條款的逐項確認,包括當事人權利義務、費用及稅收、糾紛解決方式等。

(3)回訪確認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投資者簽署基金合同後,指令本機構的非基金推介業務人員以錄音電話、電郵等適當方式進行回訪,回訪過程不得出現誘導性陳述,須客觀確認合格投資者的身份及投資決定。未經回訪確認,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簽署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可以約定,經回訪確認程式的合同方可生效。

(4)資金來源合法性

投資者應當確保投資資金來源合法,不得非法彙集他人資金投資私募基金。除持有各類金融牌照或資質的金融機構外,其他主體都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名義彙集他人資金。

第四部分 資訊披露義務

如果說登記備案是私募基金的事前監管,那麼資訊披露就是事後監管的主要措施之一。不按照規定的程式和方式履行資訊披露義務,私募基金管理人有面臨處罰的風險。下文對資訊披露的義務人、範圍、要求和禁止行為等進行了梳理,供讀者參考。

一、資訊披露義務人

資訊披露義務人,指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以及規定的具有資訊披露義務的法人和其他組織。同一私募基金存在多個資訊披露義務人時,應在相關協議中約定資訊披露相關事項和責任義務。資訊披露義務人委託第三方機構代為披露資訊的,不得免除資訊披露義務人法定應承擔的資訊披露義務。

二、資訊披露範圍

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向投資者披露的資訊包括:

(1)基金合同;(2)招募說明書等宣傳推介檔案;(3)基金銷售協議中的主要權利義務條款(如有);(4)基金的投資情況;(5)基金的資產負債情況;(6)基金的投資收益分配情況;(7)基金承擔的費用和業績報酬安排;(8)可能存在的利益衝突;(9)涉及私募基金管理業務、基金財產、基金託管業務的重大訴訟、仲裁;(10)其他重大資訊。

私募基金進行託管的,私募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資產淨值、基金份額淨值、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基金定期報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說明書等向投資者披露的基金相關資訊進行復核確認。

三、資訊披露管理制度

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建立健全資訊披露管理制度,指定專人負責管理資訊披露事務,並按要求在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中上傳資訊披露相關制度檔案。

資訊披露事務管理制度應當至少包括以下事項:

(1)資訊披露義務人向投資者進行資訊披露的內容、披露頻度、披露方式、披露責任以及資訊披露渠道等事項;(2)資訊披露相關檔案、資料的檔案管理;(3)資訊披露管理部門、流程、渠道、應急預案及責任;(4)未按規定披露資訊的責任追究機制,對違反規定人員的處理措施。

四、基金募集期間的資訊披露

私募基金募集期間,應當在宣傳推介材料中向投資者披露如下資訊:

第一,基金的基本資訊:基金名稱、基金架構(是否為母子基金、是否有平行基金)、基金型別、基金註冊地(如有)、基金募集規模、最低認繳出資額、基金運作方式(封閉式、開放式或者其他方式)、基金的存續期限、基金聯絡人和聯絡資訊、基金託管人(如有);

第二,基金管理人基本資訊:基金管理人名稱、註冊地/主要經營地址、成立時間、組織形式、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業協會的登記備案情況;

第三,基金的投資資訊:基金的投資目標、投資策略、投資方向、業績比較基準(如有)、風險收益特徵等;

第四,基金的募集期限:應載明基金首輪交割日以及最後交割日事項(如有);

第五,基金估值政策、程式和定價模式;

第六,基金合同的主要條款:出資方式、收益分配和虧損分擔方式、管理費標準及計提方式、基金費用承擔方式、基金業務報告和財務報告提交制度等;

第七,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安排;

第八,基金管理人最近三年的誠信情況說明,以及其他應披露的事項。

五、基金運作期間的資訊披露

基金合同中應當明確資訊披露義務人向投資者進行資訊披露的內容、披露頻度、披露方式、披露責任以及資訊披露渠道等事項。

1、季度披露

私募基金執行期間,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在每季度結束之日起10個工作日以內向投資者披露基金淨值、主要財務指標以及投資組合情況等資訊。單隻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規模金額達到5000萬元以上的,應當持續在每月結束之日起5個工作日以內向投資者披露基金淨值資訊。

2、年度披露

私募基金執行期間,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4個月以內向投資者披露以下資訊:

(1)報告期末基金淨值和基金份額總額;(2)基金的財務情況;(3)基金投資運作情況和運用槓桿情況;(4)投資者賬戶資訊,包括實繳出資額、未繳出資額以及報告期末所持有基金份額總額等;(5)投資收益分配和損失承擔情況;(6)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費和業績報酬,包括計提基準、計提方式和支付方式;(7)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資訊。

3、重大事項披露

發生以下重大事項的,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及時向投資者披露:

(1)基金名稱、註冊地址、組織形式發生變更的;(2)投資範圍和投資策略發生重大變化的;(3)變更基金管理人或託管人的;(4)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的;(5)觸及基金止損線或預警線的;(6)管理費率、託管費率發生變化的;(7)基金收益分配事項發生變更的;(8)基金觸發鉅額贖回的;(9)基金存續期變更或展期的;(10)基金髮生清盤或清算的;(11)發生重大關聯交易事項的;(12)基金管理人、實際控制人、高管人員涉嫌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正在接受監管部門或自律管理部門調查的;(13)涉及私募基金管理業務、基金財產、基金託管業務的重大訴訟、仲裁;(14)基金合同約定的影響投資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六、禁止的資訊披露行為

資訊披露義務人披露基金資訊,不得存在以下行為:

(1)公開披露或者變相公開披露;(2)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3)對投資業績進行預測;(4)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5)詆譭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6)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7)採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準確性、權威性的資料來源和方法進行業績比較,任意使用“業績最佳”、“規模最大”等相關措辭;(8)其他禁止行為。

七、保密義務和資料保管

資訊披露義務人、投資者及其他相關機構應當依法對所獲取的私募基金非公開披露的全部資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資訊負有保密義務。基金業協會應當對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資訊嚴格保密。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對外披露。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妥善保管私募基金資訊披露的相關檔案資料,儲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終止之日起不得少於10年。

第五部分 資訊報送義務

與資訊披露類似,資訊報送也是事後監管的主要措施之一。私募基金管理人同樣有按照要求及時、準確報送相關資訊的義務。下文對資訊披露的義務人、範圍、要求和禁止行為等進行了梳理,供讀者參考。

一、月度/季度報送

1、證券投資基金的月度報送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月結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更新所管理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相關資訊,包括基金規模、單位淨值、投資者數量等。

2、非證券投資基金的季度報送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季度結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更新所管理的私募股權基金等非證券投資類私募基金的相關資訊,包括認繳規模、實繳規模、投資者數量、主要投向等。

二、年度報送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度結束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股東或合夥人、高階管理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所管理的私募基金等基本資訊。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於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的4個月內,透過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向基金業協會報送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資運作基本情況。

受託管理享受國家財稅政策扶持的創業投資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還應當報送所受託管理創業投資基金投資中小微企業情況及社會經濟貢獻情況等報告。

三、重大事項報送

1、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重大事項

私募基金管理人發生以下重大事項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業協會報告:

(1)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稱、高階管理人員發生變更;(2)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執行事務合夥人發生變更;(3)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立或者合併;(4)私募基金管理人或高階管理人員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5)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6)可能損害投資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自2016年2月5日起,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請變更控股股東、變更實際控制人、變更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等重大事項或基金業協會審慎認定的其他重大事項的,應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項變更專項法律意見書》。

2、私募基金的重大事項

私募基金執行期間,發生以下重大事項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5個工作日基金業協會報告:

(1)基金合同發生重大變化;(2)投資者數量超過法律法規規定;(3)基金髮生清盤或清算;(4)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發生變更;(5)對基金持續執行、投資者利益、資產淨值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件。

四、違規後果

1、未按時履行報送義務

自2016年2月5日起,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時履行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項資訊報送更新義務的,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完成相應整改要求之前,基金業協會將暫停受理該機構的私募基金產品備案申請。

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時履行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項資訊報送更新義務累計達2次的,基金業協會將其列入異常機構名單,並透過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臺對外公示。一旦私募基金管理人作為異常機構公示,即使整改完畢,至少6個月後才能恢復正常機構公示狀態。

2、未按要求提交審計報告

自2016年2月5日起,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提交經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的,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完成相應整改要求之前,基金業協會將暫停受理該機構的私募基金產品備案申請。同時,基金業協會將其列入異常機構名單,並透過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臺對外公示。一旦私募基金管理人作為異常機構公示,即使整改完畢,至少6個月後才能恢復正常機構公示狀態。新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機構成立滿一年但未提交經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的,基金業協會將不予登記。

3、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公示

自2016年2月5日起,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因違反《企業資訊公示暫行條例》相關規定,被列入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嚴重違法企業公示名單的,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完成相應整改要求之前,基金業協會將暫停受理該機構的私募基金產品備案申請。同時,基金業協會將其列入異常機構名單,並透過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臺對外公示。一旦私募基金管理人作為異常機構公示,即使整改完畢,至少6個月後才能恢復正常機構公示狀態。新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機構被列入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嚴重違法企業公示名單的,基金業協會將不予登記。

第六部分 從業資格和行為準則

除了登記備案新規以外,另一項重要監管變化就是對私募基金從業人員的資格要求提到了新的高度。基金業協會規定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必須設定的高階管理人員,並強制要求關鍵高管需具備從業資格,還對取得、維持從業資格的條件進行了詳細說明,具體請見下文內容。

一、從業人員資格

1、證券投資基金從業資格

從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其高階管理人員均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高階管理人員包括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總經理、副總經理、合規/風控負責人等。

2、非證券投資基金從業資格

從事非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2名高階管理人員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其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合規/風控負責人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3、取得從業資格的條件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階管理人員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第一,透過基金從業資格考試。基金從業資格考試的考試科目含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與業務規範”及科目二“證券投資基金基礎知識”。根據基金業協會《關於基金從業資格考試有關事項的通知》(中基協字[2015]112號),符合相關考試成績認可規定情形的,可視為透過基金從業資格考試。

第二,最近三年從事投資管理相關業務且管理資產年均規模1000萬元以上並符合相關資格認定條件,並透過基金從業資格考試科目一的考試。

第三,已透過證券從業資格考試、期貨從業資格考試、銀行從業資格考試、註冊會計師資格考試、法律職業資格考試、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考試等金融相關資格考試並符合相關資格認定條件,並透過基金從業資格考試科目一的考試。

4、維持從業資格的條件

已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階管理人員,應當按照《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及《關於基金從業資格考試有關事項的通知》的要求,每年度完成15學時的後續維持培訓方可維持其基金從業資格。

5、自查整改和違規後果

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上述規定,自查相關高階管理人員取得基金從業資格情況,並於2016年12月31日前透過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提交高階管理人員資格重大事項變更申請,以完成整改。

逾期仍未整改的,基金業協會將暫停受理該機構的私募基金產品備案申請及其他重大事項變更申請。基金業協會將持續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臺對外公示該機構相關高階管理人員的基金從業資格相關情況。

二、從業資格管理要求

根據《內部控制指引》,私募金管理人應當具備至少2名高階管理人員,並應當設定合規風控高階管理人員。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規/風控負責人不得從事投資業務。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規定向基金業協會報送高階管理人員及其他基金從業人員基本資訊及變更資訊。從業人員應當定期參加基金業協會或其認可機構組織的執業培訓。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階管理人員應當誠實守信,最近三年沒有重大失信記錄,未被中國證監會採取市場進入措施。高階管理人員包括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合規風控負責人等。

對於從公募基金管理公司離職,轉而在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任職的基金經理,應參照適用3個月“靜默期”的要求,並在私募管理人登記環節予以落實。

三、從業人員行為準則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私募基金業務,不得有以下行為:

第一,侵佔、挪用基金財產,或將其固有財產、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

第二,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或不同投資者;

第三,利用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為投資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進行利益輸送;

第四,翫忽職守,未能勤勉盡責,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投資者利益的活動;

第五,洩露因工作便利獲取的內幕資訊或其它未公開資訊,從事、協同或明示、暗示他人從事內幕交易活動;

第六,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壓低收費水平、低於成本銷售基金,採取抽獎、回扣或者贈送實物、保險、基金份額等方式銷售基金;

第七,洩露投資者資料和交易資訊、各相關方的資訊及商業秘密,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八,利用資金、持股和資訊優勢,影響或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交易量,誤導和干擾市場;

第九,接受賄賂或對他人進行賄賂(禮物、回扣、補償或報酬等)或從事可能導致利益衝突的活動;

第十,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Reference】

私募基金登記備案及合規運作:你必須瞭解的實務要點詳解

原創 | 私募投資基金的監管環境、法律形式和投資範圍

原創 | 私募投資基金的管理人登記和私募基金備案

原創 | 私募投資基金的投資者、募集機構、募集賬戶和募集行為

原創 | 私募投資基金的資訊披露

原創 | 私募投資基金的資訊報送義務和違規後果

原創 | 私募投資基金的基金從業資格和執業行為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