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我一年前回答類似問題的答案,希望對題主有幫助。以下原文:

作為一名事故組民警,我來談幾點看法。

先整理一下題主給出的關鍵資訊:肇事者的行為已構成逃逸或者被交警(初步)認定為逃逸。因為我的解答是嚴格基於這個前提。

先來法條: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九十二條

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 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解釋一下“可以減輕責任”,實踐中我們一般都是減一檔,也就是說定次要責任給文中“對方當事人”,即逃逸當主要責任。

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這裡可以得出一個重要結論:肇事者已經涉嫌交通肇事罪。

接下來有一個層層加重的量刑。

《刑法》一百三十三條 交通肇事罪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結合題主給的資訊,說到這裡,可以認定的是,肇事者最低屬於第二層,也就是最少是屬於交通肇事後逃逸的情形。最少三年到七年的量刑。

現在講題主最關注的是否屬於最重的一層,因逃逸緻人死亡。

這個問題在實踐中,十分複雜,作為交警認定也十分謹慎,在交警內部會做一個十分專業的討論,在給檢察院的《起訴意見書》中會特別說明,且這種情況檢察院也會獨立去調查,形成他們的意見,交由法院判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因逃逸緻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這個解釋說的很清楚。我用大家好理解的話通俗的講一下:

認定“交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 最根本的要把握如下的基本特徵:在主觀上,行為人必須明知自己的行為發生了一定的危害後果,但對逃逸後致人死亡的結果可能是過失或者間接故意,而不是直接故意。從客觀上來看,行為人的肇事行為將被害人致傷以後,並沒有致使被害人立即死亡,致使被害人死亡的真正原因,是行為人的逃逸行為延誤了搶救時間。

具體到題主案例,就要看肇事者的逃逸行為是否延續了搶救時間。直白的說就是,對事後的死亡進行綜合認定:立即救助是否能挽回生命。這涉及到醫學知識和醫學鑑定,也需要多方證據支撐。

題外話:1、我作為一名交警,在工作中一向秉承依法處理,用證據說話。對群眾我熱情高效服務,對不講理不講法的我嚴肅對待,對嫌疑人我也憤慨,依法依程式處理。

2、看到這篇文章的朋友,請求大家在處理事故的時候儘量不要把矛盾指向處理的民警,我們首先是來幫助大家的,來處理事故雙方的問題的。

3、我在知乎接受免費諮詢,我樂意用我的專業知識幫助到更多的人。當然,也請大家多關注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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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今天的回答:

直接回答,如果定了因逃逸緻人死亡,那麼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因為是“有期徒刑”,所以單一的交通肇事罪有因逃逸緻人死亡這個嚴重情節最高15年。因此,答案是最高可判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