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本書是薩特對胡塞爾現象學的繼承和發展。繼承是指繼承了胡塞爾現象學的認識方法和自明性原則。發展是指繼續深入運用了這些方法並劍指最後的現象學殘餘——“自我”。最終指出了自我的超越性而非內在性,即“‘自我’既不是形式地、也非物質地存在於意識之中:它在世界中,是外在的;它是世界的一種存在,就像他人的‘自我’一樣”

自笛卡爾以來,“自我(ego)”一詞就有兩種意義:一種是先驗的、反思性的“我(Je)”;一種是非反思的、心理-身體的“我(moi)”。

後者與心理學家對我們慾望的描述有關。薩特認為因為有“自愛”原理的作祟,心理學家使非反思意識不能完整、獨立地存在,必須加一個“我”在後面。但是經過現象學還原,我們會發現慾望直指的是可欲物本身,而非自我的某種狀態,所以也不需要在這些未被反思的狀態後面加一個“我(moi)”(就像不必在被反思狀態中加一個“我(Je)”一樣)。這樣一來,這個“我(moi)”就是一個被設定的產物,並不是先驗的,所以可以被還原掉。

至於前一個反思性的自我,這是薩特論述的重點。之前的觀點認為自我是我們的意識得以發生的與源泉和根據,但是他認為正好相反。他首先從重新解釋意識的意向性開始,他認為意識具有意向性,即“總是指向某物”,就說明了意識總是指向自身之外的東西,即意識總是具有超越性的。所以意識與物件的結合統一應該是發生在物件身上而非意識身上,這樣一來自我就沒有必要存在了。現象學還原的最終結果無非兩類:不是意識就是物件,但這個反思的自我並不是二者中的任何一個。這樣一來它就不具有自明性了。“意識變得沉重,失去了用非存在的力量把自己變成絕對存在物的性質。意識成為沉重的、有質量的。如果‘我’不以世界同樣的名義成為相關的存在者,即為意識的物件,那一切想象學成果就會付諸東流”如果要貫徹現象學的原則就必須將自我改造為意識的物件,即賦予其超越性才能保證意識的自由性和自明性,也才能繼而維護現象學的大廈。

所幸的是薩特發現了自我確實不是絕對的內在主體,而是也是意識的構造物。“真正佔首要地位的,是各種意識,狀態透過各種意識被建立起來,然後,‘自我’透過這些狀態被建立”我就像一個黑洞,整個星系都以它為中心旋轉,看似是它主動地建立了星系的秩序,但實際上它是其他事物交纏的點,即它的形成是其他事物的功勞,而且它本身是昏暗的,我們觀察他也得透過它外圍的光暈實現(它是虛無)。想以現象學的方法“內在地”“還原地”認識“我”是不可能的,因為“我”是一個被形成的產物,是一個超越性的存在。

當我看到最後一班車駛離車站時,我會狂奔去追趕,那個追趕的我當時眼裡並沒有自己,(即非反思的我)只有那輛車;而當我現在回憶起那個場景,並說“我當時很焦急很窘迫”時,這句話中的我並不是追汽車的我,而是當時追趕汽車時的意識和狀態。

這裡一個小問題:為什麼反思意識會產生一個“我”?其實這還是和意識的意向性有關的,具有意向性的意識總是有動機的,總是與狀態、行動相聯絡,所以總會有一個人格化的我的幻影。

這裡我要摘抄一段話,它詳細地描述了自我的產生及其意義:“先驗的意識是無人格的自發性。意識命定要每時每刻實存,人們不能在意識的實存之前設想任何東西。這樣,我們的意識生活的每一時刻都向我們揭示從虛無開始的創造。這不是一種重新整理,而是新的實存對我們每一個人來說,都有某種令人焦慮的事情,那就是超出行為把握這種實存的不懈創造,而我們並不是這些創造的創造者。在這個層次,人感到自己透過總是意外的財富不斷的自我逃逸、自我擺脫、發現自己,仍然是無意識透過意識負責分析這‘我’(Moi)的超越。因此,‘我’(Moi)對這種自發性一籌莫展,因為意志是為著並憑藉這種自發性而構成的物件。”

從上面的引文中我們發現一是具有自發性,而這個自發性就成為威脅我們自由的東西。而且一旦發現到自己的自發性,意識就陷入了焦慮。但這種自發性的意識的自我同時也有理論優勢:其一,它可以駁斥唯我論(薩特認為這是駁斥唯我論的唯一可能),因為我也是超越世界的一部分。其二,這樣的自我可以使現象學避免唯心論的控訴。

最後以一段話作結:“世界沒有創造我(moi),我也沒有創造世界,而這其實是絕對、無人稱的意識的兩個物件,這兩個物件透過這種意識互相聯絡起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