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區分不同性質,個人私德、挑戰民族感情、挑戰社會底線(涉毒、涉黃、涉黑)、挑戰法律底線應當針對不同情況制定。

2

不要在媒體上面一天到晚的推送這些演員藝人的訊息就行了!不要再一天到晚的頌揚這些演員和歌手,這才是有社會責任感的媒體應該做的!

演員和一些藝人,他們就是憑藉毒品找靈感的,一旦你把他們的資格禁止了,是不是有限制人自由的嫌疑?有些演員歌手就是喜歡尋找刺激,比如說,像冠希和柏芝他們,就是喜歡性解放思想。你能夠限制住嗎?

與其限制他們的職業資格,不如限制社會媒體不允許再反覆推送演員和藝人的資訊。

3

由於年齡的原因吧,我既不追星,也沒偶像,也很少關注亂七八遭的娛樂圈。但對娛樂圈的劣跡藝人也時有所聞,該不該徹底封殺,我看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所謂的劣跡,要看‘劣’的到底是什麼,‘劣’到了什麼成度。如果是政治方面的,如汙辱祖國,汙辱領袖等,就必須徹底封殺。如果是刑事。道德方面的,如吸毒,強姦等刑事犯罪,決不容忍,須徹底封殺!至於男女關係的事,我看,只要是雙方願意,就不可深究。

如果是經濟領域的,如偷稅漏稅等,要看他(她)所‘劣’的成度,和對事態的態度及行為,然後再做決定。

藝人也是人。是人,就會犯錯誤,世上沒有不犯錯誤的人。如所範錯誤不是特別惡劣,就應網開一面,給其重新做人的機會,不可一棒子打死。

我的結論是:對待有劣跡的藝人,

該懲的懲,該罰的罰,該封的封,

該放的放。對待藝人,特別是名藝人,過份地捧不對,但過份地恨也不好。

該不該將劣跡藝人徹底封殺並勒令其終身不得踏入娛樂行業?

4

對不愛國,道德敗壞,出門耍大牌耀武揚威,吸毒,偷稅漏稅的,雙重國藉的藝人只能封殺到底,永不能在中國文藝的舞臺出現,帶來負面影響,如范冰冰這樣無恥藝人,不能絲毫手軟,不然會帶壞下一代,影響中華民族的整體素質和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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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讓范冰冰再呆在娛樂圈!到現在舊習不改,醜態百出,很不誠實,三番四次代言做假,壞事做太多了。她男人眾多,有許多資源作其他工作,沒有利奪她工作的權力,就是不能再做公眾人物,她已失去了這個資格。平常人做平常工作照樣生活,為什麼她不能?何況她有那麼多錢和資產,過奢靡的生活也多少輩子都花不完,銀行的利息都吃穿不完。瞎操心!

6

支援對重大汙點的明星進行封殺。

明星是公眾人物,言行舉止必須合理合法合規,必須給人民大眾做出榜樣來。畢竟有很多追星的少男少女,他們很容易受到明星的影響。

但是也不能一板子打死,汙點的嚴重性應該考慮。

不是主觀意願造成的,我覺得完全可以原諒的,但是也要約定,如果造成過影響的,明星需要想方設法消除影響,讓群眾來檢驗,如果覺得滿意,那就允許復出。

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必須嚴懲。像范冰冰偷稅漏稅,陳羽凡吸毒,陳冠希豔照事件等。這些是嚴重的行為,如果追星族模仿,那後果不可想像。

有汙點的明星想復出,我覺得是可以的,但是得有條件,比如承諾今後都要積極做善事,只要再違反法律,那將永久封殺。

該不該將劣跡藝人徹底封殺並勒令其終身不得踏入娛樂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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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有劣跡的藝人,如果是一貫的劣跡斑斑,死不改悔,就應該徹底封殺,終身不得踏足行業舞臺。當然,藝人也是人,即使是再紅的明星也不是神,不要太高看他,他也吃五穀雜糧,他也會犯錯,他也有處事不當的地方和時候,為什麼不可以本著“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原則給其改過的機會呢?比如對於一般瑕疵,可以給予一次警告,再錯則嚴重警告,如果不聽,不知悔改就要採取措施直至徹底封殺,清除藝人隊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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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徹底封殺,為什麼?因為明天星是公眾人物,其中有很多粉絲,有好多青少年是他們的崇拜者,這些明星們有很大的導向和影響力,尤其是他們言行舉止如果是負面的,對青少年的影響也將是負能量,不利於青少年的健康成長,因此這些明星們一旦出軌,必須進行有效的懲戒,並徹底封殺,今後不再介入演員藝活動,以弘揚正氣,淨化社會風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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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無需討論,問題名星必須徹底封殺,還我中華之盛潔,中國文化(藝)不容納汙藏垢,中國需要正能量,道德與法治不容那些人渣賤踏。問題藝人就是人渣,必須徹底剷除,贊同的請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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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的明星,在娛樂圈中的數都數不過來,又可能全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