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詐勒索,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從敲詐勒索罪的客觀要件入手,敲詐勒索的客體只能是財產所有權,因而其犯罪物件只包括公私財物,而不包括人。
敲詐勒索罪數額認定標準: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2000元~5000元為起點;“數額巨大”,以3,0000元至10,0000元為起點;“數額特別巨大”,以30,0000元至50,0000元為起點。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和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
根據《解釋》第二條: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數額較大”的標準可以按照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50%確定:
1。曾因敲詐勒索受過刑事處罰的;
2。一年內曾因敲詐勒索受過行政處罰的;
3。對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敲詐勒索的;
4。以將要實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殺人、綁架等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犯罪相威脅敲詐勒索的;
5。以黑惡勢力名義敲詐勒索的;
6。利用或者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軍人、新聞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詐勒索的;
7。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解釋》中第四條: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三項至第七項規定的情形之一,數額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80%的,可以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以上,當年的敲詐行為,因為數額太低,並不構成刑法上的敲詐勒索罪,警察的處理是合理合法的。都有少年時,都有輕狂事,如果他們改過了,我們也應該允許他們浪子回頭;如果他們繼續作惡,他們也會得到應有的懲罰。少年還是要向前看,該過去的就讓他過去吧。你的人生,還有很多精彩,更多光明、美好和溫暖。
您這個涉及金額太小,達不到刑事處罰標準,最多可以要求治安管理行政處罰,行政處罰也會有記錄的。
事情都已經協商解決完畢了
你沒法翻案了
另外你這個案值如果在60年代之前還行
放在21世紀,有點提不上嘴
這件事,解決完了,你如今對結果無能為力
至於想報復他們。你可以選擇其他手段
這個思路行不通
未成年人犯罪記錄是封存的
160達不到刑事處罰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