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律的歷史可以追湖到四千多年以前,它興起於黃河流域,同時也吸收和

綜合

了長江流域的法律建立經驗;不僅體現了中華民族的偉大創造力,而且在漫長的發展中從未中斷過,這是其他文明古國所少有的。中國法律內涵豐富,輾轉相承,無論是歷朝代表性的法典,還是基本的立法、司法、行政。監察制度,都有著清晰的沿革,其內在的聯絡性與因時而變的發展軌跡十分明顯。

中國古代以農業立國的自然經濟結構、以宗法倫理為基礎的家族組織、以儒家學設為統一的指導思想、以皇權神聖為核心的基本政治制度,以及資源豐富的內陸性封閉環境等特點構成了中國古代的國情條件,決定了中國法律的鮮明特徵和特殊的發展規律。

按照中國法律發展的階段及風格特色等粗略的標準來劃分,中國法律的歷史大致可以分為早期法律、戰國以後的古代法律和近現代法律三個大的部分。

(一)中國早期法律

中國早期法律,一般是指夏、商、西周及春秋時期的法制,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奴求制時代的法律制度,在時間上包括自公元前21世紀到公元前476年這一歷史階段。中國早期法律的突出特點是:以習慣法為基本形態,法律是不公開,不成文的。

在中國早期法律中,夏、商是奠基時期。自公元前21世紀夏啟建立夏代開始,夏王朝濱後存在約五百年時間。在此期間,中國早期的刑罰制度、監獄制度都有了一定的發展。商取代夏以後維持了將近五百年。在繼承夏代法律經驗的基礎上,商代在罪名、刑罰以及司法訴訟制度等方面取得了長足進展。於20世紀出土的一些甲骨文資料證明,商代的刑法及訴訟體制已經比較完備。

中國早期法律的鼎籤時期是在西周。在中國歷史上,西周是一個十分重萎的歷史階段。在西周政權存續的五個多世紀裡,中國傳統的統治方式、治國策略以及一些基本的政治制度已經初步形成,作為傳統文化基石的哲學思想、倫理道德觀念等思想文化因素也都發端於此時,從法律上看,西周法律的形式和內容都達到了早期法的頂峰。在西周時期所形成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罰”的法律指導思想,老幼犯罪減免刑罰、區分故意和過失等法律原則,以及“刑罰世輕世重”的刑事政策,都是具有當時世界較高水平的法律制度,對中國後世的法律也產生了重萎的影響。

春秋時期處於中國歷史上第一次大動盪、大變革的前期,此時社會變革的重心在於“破”,即兩週所建立的家國一體的宗法制度,包括政治、經濟、思想文化等各個層面都受到挑戰和否定。在法律方面,以反對“罪刑撤斷”、要求“法佈於眾”為內容的公佈成文法運動情然興起。鄭國子產“鑄刑書”、鄧析著“竹刑“及晉國“鑄刑鼎”

等,都是這一法律變革運動的代表性成果。

(二)戰國以後的古代法律

戰國以後的古代法律,一般是指戰國以後至鴉片戰爭以前中國各主要封建王朝的法律制度,在時間上包括自公元前475年至公元1840年這兩千餘年的法制歷史。

春秋以後,中國開始有了向全社會公佈的成文法,從此,中國的法律開始由原來的不公開、不成文法的狀態,過渡到以成文法為主體的狀態。在從戰國到清代後期這兩千多年中,無論是法律理論、立法技術、法制規模,還是法律內容、司法體制等各個方面,都有了根本性的變化,我們通常所說的“傳統法律文化”“傳統法律制度”,其主要內容就是在這一時期形成、發展和成熟的。根據法律發展狀況以及在整個法律傳統傳承中所起的作用,我們可以把這一漫長的法律史劃分為以下幾個發展階段。

1.戰國時期

這是由早期習慣法向成文法轉變的重要階段。戰國時期處在中國歷史上第一次大動盪、大變革時代的後半期,而社會變革的許多重要成果,中國的許多思想文化精華都出自這個時期。與春秋時期相比較,戰國時期社會變革的重心在於“立”。在法律方面,“立”主要表現為以成文法為主體的新的法律體制開始在更大的範圍內、以更成熟的形式建立起來。其中,在整個中國古代社會中,影響最大的兩大學術流派——儒家和法家的主要政治法律思想,也都是在這一時期內成熟井在政治舞臺上產生廣泛影響的。

2.秦漢時期

這是中國古代成文法法律體系全面確立時期。時間上包括自公元前221年至公元220年這段歷史時期。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統一中國,建立了中國歷史上第一個以中央集權為特徵的統一的專制王朝,確立了以後幾千年中中國傳統政治格局和政治模式、在指導思想上,秦代奉行的是法家學派的“法治”、“重刑”等理論,而且在實踐上貫徹得比較徹底,秦代的法律制度很明顯地帶有法家的色彩。在中國歷史上,戰國時代和秦代是法家學派最活躍的時期,而法家理論得到完整的實踐,也僅僅是在秦代。所以,從整個中國法制史上看,秦代法制特色是極為鮮明的。

自雲夢睡虎地秦然竹簡出土以後,許多以前鮮為人知的秦代法律得以重現於世。從這些珍貴文物資料中可以看出,秦代的法律觀念極強,法律制度也很嚴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