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雙重稅收

2018。08。08

科普:什麼是“避免雙重稅收協定”?

避免雙重稅收協定

是指國家間為了避免和消除向同一納稅人、在同一所得的基礎上重複徵稅,根據平等互惠原則而簽訂的雙邊稅收協定。

各國徵收所得稅,都不同程度地基於所得來源地原則和納稅人居住地原則行使稅收管轄權。

如果納稅人居住地國與其取得所得的來源地國之間沒有作出雙方都能接受的協調安排,往往造成徵稅重迭,不僅會加重納稅人的負擔,也不利於國際間的經濟、技術和人才交流。因此,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隨著國際間資金流動、勞務交流和貿易往來的發展,在國與國間簽訂避免雙重稅收協定,

已日益受到國際上的重視。

各國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國家間資金和技術流向,在發達國家間是相互的,而發展中國家則主要是吸取外資,引進技術。若簽定稅收協定,可能減少所得來源地國的稅收,使發達國家得到一定程度的稅收分享;但對發展中國家吸取外資、引進技術方面來說,發展本國經濟還是有利的。

避免雙重稅收協定的效力和適用範圍:

一般從兩個方面作出規定:

一是適用於哪些人,一是限於哪些稅種。

在人的範圍方面,通常只限於締約國一方的居民或同時為締約國雙方的居民。在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不適用於其他人。

所謂居民,是指按所在國法律,基於居住期、居所、總機構或管理機構所在地等負有納稅義務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在稅收上視同法人的團體,而不問其國籍。

由於不同的國家對居民與非居民的區別不盡相同,有的按居住期劃分,有的按居所結合居住期劃分,還有的按逗留者有無長期居住的意思,即按住所劃分,從而可能出現納稅人既是締約國一方的居民,同時又是另一方居民的情況,這就產生了在哪一方彙總納稅和已納稅額在哪一方抵免的問題。所以,判斷納稅人應歸屬哪一方的原則和順序,一般是首先以永久性住所所在國為準。

如果在雙方都有永久性住所,即以其經濟上重要利益中心在哪一方為準。如果仍然無法解決,即以其習慣性住所所在國為準。 若還不能解決,則歸屬其國籍國。如果是雙重國籍或不具有任何一方的國籍,最後由締約國雙方的主管當局透過協商解決。對於公司、企業等非個人納稅人同時為雙方國家居民的,則主要以其總機構或實際管理機構的所在國為準。

在稅種方面,一般都限於以所得為徵稅物件的稅種,不涉及以交易或財產等為徵稅物件的稅種。

通常在概括規定按徵稅物件明確稅種範圍的同時,

還具體列舉適用於哪些現行的稅種:

(1)明確以對所得的徵稅為協定的範圍。

(2)雙方分別列出協定所適用的現行稅種。

(3)明確適用於協定簽訂以後,增加或代替現行稅種的稅收。

另外,還有兩個需要商定的問題:

◆ 是否包括地方政府徵收的所得稅?

一般認為地方所得稅屬於對所得的徵稅,應當列入協定的稅種範圍。

◆ 稅收無差別待遇是否包括除了對所得徵稅以外的其他稅種?

一般是作為一項特別規定,允許稅收無差別待遇所適用的稅種,包括所得稅和其他各種稅收。

避免雙重稅收協定的稅收管轄權:

1、企業所得稅

按照國際稅收慣例,一般依循兩條基本原則:

一是設有常設機構的才能徵稅;二是隻能對歸屬常設機構的利潤進行徵稅。

所謂常設機構是指一個企業進行其全部或部分營業的固定場所,主要包括管理場所、分支機構、工廠、車間、辦事處以及開發自然資源的場所、建築工地、安裝工程等,還包括有權代表企業簽訂合同的不具有獨立地位的代理人以及全部或將近全部代表某一企業行事的佣金代理人等。

還有采取吸引力原則徵稅的,也就是企業總機構未經過常設機構所進行的營業活動。如果同常設機構經營的業務相同或屬於同一種類,則對其所獲利潤視同常設機構的利潤進行徵稅。

2、個人所得稅

雙方需要著重商定的是對勞務所得,在堅持來源地徵稅原則的前提下,能夠允許哪些可以作例外處理。一般來說,受益人為其居民的國家進行徵稅的,主要有以下幾項:

◆ 短期(中國規定為90天)停留者從居住國的僱主取得的報酬所得。

◆ 從事國際運輸的船舶、飛機乘務員的所得。

◆ 政府職員被派往國外工作的所得。

◆ 締約國一方的教學、研究人員到對方國家講學,為期不超過兩年或幾年的報酬所得。

對留學生和實習人員等為學習和生活而取得的收入以及按政府間協定進行文化交流的演員所得、運動員所得等,所得來源地國一般不徵稅。

3、對投資所得(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徵收預提所得稅

主要是商談採取限制稅率,雙方分享收入。在協定中,一般都明確可以由雙方徵稅,但所得來源地國家有優先的徵稅權,並相應地確定限制預提所得稅的稅率。

OECD範本提出,股息的稅率不超過15%,母子公司的子公司(直接握股不少於25%)的股息稅率不超過5%,利息的稅率不超過10%。很多發展中國家的稅收專家認為,這個限制稅率將使所得來源地國家的收入受到很大損失,而聯合國範本則把稅率問題留給雙方談判時解決。

對投資所得的徵稅直接涉及雙邊權益,往往成為談判的核心。

儘管發達國家宣稱無意透過簽訂稅收協定,把發展中國家的稅收轉移到發達國家,但對發展中國家來說,最重要的是降低稅率的措施,能夠切實有效地起到鼓勵投資、引進技術的作用,不致發生權益外溢,鼓勵投資而減少的收入流入資本輸出國的金庫。

此避免重複徵稅的方式:

(1)免稅方式

即對來源於對方國家的所得不再徵稅,這常被認為是最好的方式。它能給資本輸出國的企業在發展中國家經營業務提供必要條件,使其與當地企業處於同等的競爭地位。

(2)抵免方式

即對在來源地國家繳納的稅額,可以在本國彙總計算的應納稅額中減除。採用抵免方式,投資所得的利潤最後都要在資本輸出國按高稅率被徵稅,結果發展中國家的低稅率不能使投資者得到實惠,從而對資本輸出國的企業沒有很大吸引力,不能有效地發揮鼓勵國際投資的作用,同時也不利於投資企業擴充套件業務。

但也有人認為採用抵免方式能夠產生一種負擔公平的效果,使發達國家的企業不致因經營業務的所在地不同而負擔有所不同。

對稅收抵免方式的缺點,也有人主張用視同已徵稅額抵免的方法予以適當彌補。即來源地國家給予的減免稅優惠在居住國計算徵稅時,要視同已徵稅額予以扣除,以有利於鼓勵國際投資。 但是也有發達國家不贊同採用視同已徵稅額抵免,有的只同意對預提所得稅的減免給予視同已徵稅額抵免,不同意適用於企業所得稅。

無差別待遇:

避免稅收歧視是國際稅收關係中的一項重要原則,也是談判稅收協定需要重點明確的問題之一。

通常在稅收協定中列入無差別待遇條款,以保證締約國一方的納稅人在另一國所負擔的納稅義務,不比另一國的納稅人在相同的情況下,所受待遇不同或負擔更重。

主要有4個方面:

國籍無差別:

不因納稅人的國籍不同,而在納稅上受到差別待遇。

常設機構無差別:

不使常設機構和本國企業的納稅有差別。

支付無差別:

不因支付物件不同而有差別。

資本無差別:

不因其資本為對方國家的企業或個人所擁有或控制,而比本國企業的負擔不同或更重。

不過,這種稅收無差別待遇不能影響國內財政經濟政策的貫徹執行。即不應包括基於公民地位或家庭負擔和國內政策等原因,給予本國居民、企業的減免稅照顧以及其他特案減免稅優惠。

防止逃稅、漏稅的條款:

近年來,越來越多的稅收協定都列入了這一條款。因為各國經濟的相互關係日益密切,跨國公司日益增多,加上各國稅收制度和負擔水平存在著差異,在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都造成相當大的損失。

各國稅務當局難以防止發生在其領土管轄之外的各種逃稅、漏稅行為,也就越加註重加強國際的稅務合作。

因此防止國際逃稅、漏稅的稅務合作,正在向條約化的方向發展,形成《關於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間避免雙重課稅的協定範本》。(簡稱聯合國稅收協定範本)

《聯合國稅收協定範本》是聯合國擬定的協調各國相互間稅收關係,為國際簽訂稅收雙邊協定提供使用的示範文字。(簡稱聯合國稅收協定範本)其結構分為:協定範圍、定義、對所得的課稅、對財產的課稅、消除雙重課稅的方法特別規定和最後規定等七章。

《聯合國稅收協定範本》標誌著國際稅收關係的調整進入了成熟階段。它比經合發組織協定範本更注重地域管轄權,易於為發展中國家所接受,同時由於某些條款具有足夠的伸縮性,有助於締約雙方結合各自國家情況,具體商定協定條文,也易於為條件不同的國家所接受。

《聯合國稅收協定範本》的產生,促進了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簽訂越來越多的雙邊稅收協定和這類稅收協定條文的標準化。

https://

work。weixin。qq。com/u/vc

b3500f6587d15820?v=2。4。22。6834

(二維碼自動識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