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子 CH 的法學學習筆記

文字提綱

共同犯罪的特殊問題-附思維導圖

思維導圖

共同犯罪的特殊問題-附思維導圖

共同犯罪與身份問題【定罪身份(真正身份犯)】

案例:

例1, 妻子幫助丈夫(國家工作人員)收受賄賂。丈夫是正犯(實行犯),二者構成受賄罪的共同犯罪,妻子是共犯(幫助犯) 。

例2, 甲乙開車來到某公司,欲盜竊公司倉庫,對公司保安經理王某(正式職員)說:“只要你放行,弄到值錢的,有你一份。“王某答應。甲乙盜竊了公司財物。甲乙是盜竊罪的正犯(實行犯),甲乙和王某構成盜竊罪的共同犯罪,王某是共犯(幫助犯)。

[總結] 透過例1 、例2 可以看出,關鍵是看誰是實行犯。誰是實行犯,就按誰的身份特徵來定罪名。以往理論認為,誰有身份就桉誰的身份來定罪名。如果這樣,那麼例2 就需要按照王某的身份(公司職員)定職務侵佔罪,問題是王某隻是幫助者,不可能是職務侵佔罪的實行犯,而甲乙又不是公司職員,也不可能構成職務侵佔罪的實行犯,而一項共同犯罪不可能缺少實行犯。

例3, 國有控股公司裡,甲是安保經理(國家工作人員),乙是物流主管( 非國家工作人員) 。乙利用職務便利佼吞公司財物過程中,請求甲不要聲張,甲答應。乙是職務侵佔罪的實行犯,甲乙構成職務侵佔罪的共同犯罪,甲是幫助犯。

例4, 甲(投保人)和乙(保險公司職員)合謀詐眼保險公司的保險金,由甲負責製造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索賠材料,由乙負責透過欺騙其他同串,辦理保險公司理賠。二人共詐騙保險金100 萬元。從甲的角度看,甲乙構成保險詐哨罪的共同犯罪,甲是買行犯,乙是幫助犯。從乙的角度看,甲乙構成職務侵佔罪的共同犯罪,乙是實行犯,甲是幫助犯。甲同時觸犯了保險詐騙罪(實行犯)和職務侵佔罪(幫助犯),擇一登罪論處,定保險詐騙罪的實行犯。乙同時觸犯了保險詐騙罪(幫助犯)和職務侵佔罪(買行犯),擇一重罪論處,定職務侵佔罪的實行犯。傳統理論認為,甲乙是共同犯罪,應定同一個罪名,例如按照乙的身份來定,都定職務侵佔罪。問題是,如此,甲定職務侵佔罪的幫助犯,而這比給甲定保險詐騙罪的實行犯處罰要輕,就不當地輕縱了甲。

例5,國有控股公司裡,甲是會計(非國家工作人員),乙是財務總監(國家工作人員),共謀利用各自職務便利,共同侵吞公司財物。該案依照司法解釋處理, 乙的身份地位高,按照乙的身份來定罪,對乙以貪汙罪的買行犯論處, 對甲以貪汙罪的幫助犯論處(如果對甲以職務侵佔罪的買行犯論處,處罰會更重,司法解釋的做法就便宜了甲) 。

[ 總結] 第一,誰是買行者,就依誰來定罪。第二,大家都是實行者,依想象競合處理。第三,二人構成共同犯罪,最終定罪不需要定同一個罪名。

[ 例外] 司法解釋製造的例外心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中,非國家工作人員與國家工作人員勾結,分別利用各自的職務便利,共同將本單位的財物非法佔為已有,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質定罪。

這種情形屈於: A 身份者是正犯+B 身份者是正犯,本來應該按想象競合處理,如例4 。但是,司法解釋規定按主犯定罪,就只能按照主犯定罪。主犯的確定,主要是看身份地位高低、職權大小、作用大小。這種司法解釋只能被視為一種例外規定。也即,除了司法解釋汙染的“貪汙罪+職務侵佔罪“情形外, 其他情形依照正常原理處理。

結合型別

無身份者是共犯+有身份者是正犯

無身份者是正犯+有身份者是共犯

A 身份者是共犯+B 身份者是正犯

A 身份者是正犯+B 身份者是正犯

處理結論

按正犯來定罪(也即按有身份者定罪)(例l )

按正犯來定罪(也即按無身份者定罪)(例2)

按正犯來定罪(也即按B 身份者定罪)(例3)

按正犯來定罪,此時存在想象競合,擇一重罪論處(例4 )

例外: 對貪汙罪和職務侵佔罪,依司法解釋處理(例5)

共同犯罪與認識錯誤

共同正犯之間的認識錯誤

(1) 同一犯罪構成內的認識錯誤。

在此沒有新的知識,只需要運用前面的同一犯罪構成內的錯誤的處理辦法即可。

例I (物件錯誤),甲乙共謀殺害丙,一起向丙開槍,甲什麼都沒打中,乙卻誤以為丁是丙,將丁打死。乙構成故意殺人罪既遂, 甲成立故意殺人罪的共同正犯, 也既遂。

例2 (打擊錯誤),甲乙共謀殺害丙,一起向丙開槍,甲什麼都沒打中, 乙因為沒有瞄準,不怕打死了附近的丁。依照具體符合說,乙對丙構成故意殺人罪未遂,對丁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想象竟合,擇一重罪論處,定故意殺人罪未遂。甲構成故意殺人罪未遂。依照法定符合說,乙對丙構成故意殺人罪未遂,對丁構成故意殺人罪既遂,想象競合,擇一重罪論處,定故意殺人罪既遂。根據”部分實行、全部責任”,甲也構成故意殺人罪既遂。

(2) 不同犯罪構成間的認識錯誤。

在此沒有新的知識,只衙要運用前面的不同犯罪構成間的錯誤的處理辦法即可。

例如,甲乙共謀打碎蠟像館的珍貴蠟像,甲什麼也沒打中,乙卻將丙誤以為是蠟像而打死。乙既觸犯故意毀壞財物罪未遂, 又觸犯過失致人死亡罪, 想象競合,擇一重罪論處。甲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未遂。對於乙的過失致人死亡罪,甲沒有連帶性,不需負責。

狹義共犯與正犯之間的認識錯誤(這是指正犯出現認識錯誤,導致其實現的事實和共犯的主觀意圖不一致。)

(1) 同一犯罪構成內的認識錯誤。

例 (物件錯誤),甲教啖乙殺害丙,將丙的照片給乙,提醒乙不要認錯人、殺錯人,乙在丙下班的路上守候,誤將丁當作丙而殺害。乙對丙構成故意殺人罪犯罪預備,對丁構成故意殺人罪既遂,想象競合,擇一重罪論處,定故意殺人罪既遂。實行犯乙產生物件錯誤,教啖犯甲構成打擊錯誤。依照具體符合說,甲對丙構成故意殺人罪犯罪預備,對丁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竟合,擇一重罪論處。依照法定符合說,甲對丙構成故意殺人罪犯罪預備,對丁構成故意殺人罪既遂,想象竟合,擇一重罪論處。

(2) 不同犯罪構成間的認識錯誤。

例如,甲教啖乙打死丙的珍貴寵物狗, 乙因為沒有瞄準, 不慎打死了丙。乙既觸犯故意毀壞財物罪未遂, 又觸犯過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競合,擇一重罪論處。由於乙觸犯故意毀壞財物罪未遂,甲也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未遂。對於乙的過失致人死亡罪,甲沒有連帶性,不需負責。

教竣犯與間桵正犯之間的認識錯誤

(I) 以教竣犯的意思,實施教竣行為,但產生了間接正犯的結果。

例如,甲誤以為乙具有貴任能力, 教峻乙殺人,實際上乙患有精神病,乙不斷點頭,在沒有責任能力的狀態下殺了人。甲故意引起乙製造了違法事實,構成故意殺人罪的教啖犯既遂。甲只有實施教啖犯的故意,沒有實施間接正犯的故意, 不構成間接正犯。有人會問:那實行犯在啪裡?買行犯就是乙,乙的行為屬於違法階層的“犯罪”行為。

(2) 以間接正犯的意思,利用他人犯罪,但產生了教竣的結果。

例如,甲誤以為乙是沒有責任能力的精神病患者,便引誘乙殺人,但乙具有責任能力,按照甲的旨意殺了人。甲故意引起乙製造違法串買,構成故意殺人罪的教啖犯既遂。甲主觀上想支配乙,也實施了支配行為(引誘行為),但是未能形成支配力,因此構成故意殺人罪間接正犯的犯罪預備。間接正犯的菏手標準是被利用者荷手實行。在乙著手殺人前, 乙因為具有貴任能力,導致甲對乙缺乏支配力,甲只能構成間接正犯的犯罪預備。甲同時觸犯故意殺人罪的教峻犯既遂與間接正犯犯罪預備,想象競合,擇一重罪論處,定故意殺人罪的教峻犯既遂。

(3) 以間接正犯的意思,但他人知道了真相。

例如, 醫生甲欲殺死病人丙,欺柴護士乙,讓給丙注射一個針劑,買際上是毒針。乙發現是甜針,但仍然來到丙的病房,莊射給丙,丙死亡。甲故意引起乙製造了違法事實,構成故意殺人罪的教啖犯既遂。甲給了舜針, 也構成故意殺人罪的幫助犯既遂。甲主觀上想支配乙,也實施了支配行為(欺騙行為) , 但是未能形成支配力,因此構成故意殺人罪間接正犯的犯罪預備。甲同時觸犯故意殺人罪的共犯(教啖犯及幫助犯)既遂與間接正犯犯罪預備,想象競合, 擇一重罪論處, 定故意殺人罪的共犯(教峻犯及幫助犯)既遂。

共同犯罪與犯罪形態

犯罪形態的從屬性

共犯從屈性原理不僅體現在犯罪成立上(實行者若無罪,教咬者、幫助者也無罪),還體現在犯罪形態上:實行者處在預備階段, 則教咬者、幫助者的犯罪形態也處在預備階段;實行者進入實行階段,則教竣者、幫助者的犯罪形態也進入實行階段。

例, 甲入戶盜竊,乙埠守望風。甲在預備階段被抓,乙構成犯罪預備。甲在實行階段被抓, 乙構成犯罪未遂。也即,如果有一人諸手實行, 大夥(教啖者、幫助者及其他實行者)就都進入了實行階段,其他人就別想再成立犯罪預備。

成立中止的條件:共犯關係的脫離

如果有人想中止,只有脫離共犯關係,才有可能成立犯罪中止。

脫離條件:消除違法的連帶性,就是不但自己自動停止,還要消除自己的行為對共同犯罪所產生的物理上、心理上的貢獻。

參考資料:柏浪濤的刑法攻略

以上,筆記內容屬於個人觀點,如有不妥,歡迎智者指正,有意者可加交流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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