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前調解是離婚訴訟的前置程式,如果您不同意調解,您可以不去。但建議先和調解員溝通,表明不同意調解的態度,這樣調解員就會把您的案件轉入審判程式。
由於訴訟離婚案件必須經過調解,所以調解程式必不可少。不過在調解員和您溝通的過程中,您可以選擇參加調解或者不參加調解程式,這個對於法院審理程式是沒有任何影響的。即使沒有進行庭前的調解,在法院審理過程中也是可以進行調解。如果調解成功,調解員會將調解情況進行彙總,之後由法官簽發調解書。如果調解不成也不用擔心,調解不成的,調解員會將案件轉給審判法官,進行開庭審理。開庭審理中,也是可以進行調解的。
調解與判決相比而言,一經簽收就發生法律效力。而且調解同樣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因此如果夫妻雙方分歧不是特別大,大家可以先進行調解,爭取在調解中一次性將問題解決。如果分歧較大,或者根本沒辦法調解,為了避免等待時間,建議直接告知調解員進行訴訟。這樣,案件就會進入審判的程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