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權投資退出是指股權投資機構或個人在其所投資的創業企業發展相對成熟後,將其持有的權益資本在市場上出售以收回投資並實現投資收益的過程,退出也是股權投資的終極目標,更是判斷一個投資機構盈利指標的重要參考。

常見的退出方式主要有IPO、併購、新三板掛牌、股轉、回購、借殼、清算等。那這些退出方式各有哪些特點呢?

1。 IPO :投資人最喜歡的退出方式

IPO,即首次公開發行股票(Initial

Public Offering),是指企業發展成熟以後,透過在證券市場掛牌上市使私募股權投資資金實現增值並退出資本的方式。

在IPO之後,投資機構可拋售其手裡持有的股票獲得高額的收益。雖然飆升的股價和更高的估值促使了公司的上市熱潮,但就境內IPO而言,證監會放慢了批准公司上市的速度,再加之高標準的上市要求和繁雜的上市手續,將絕大多數中小企業拒之門外。

IPO相比其他退出方式,對企業資質要求較嚴格,手續較繁瑣,成本過大。據不完全統計,2016年企業IPO的成本均價為4500萬。而且IPO之後存在禁售期,這就使得收益不能快速變現或推遲變現。

2。 併購退出:未來最重要的退出方式

併購指一個企業透過購買其他企業的全部或部分股權(或資產),從而影響、控制其他企業的經營管理。併購主要分為正向併購和反向併購。

併購退出的優點在於不受IPO諸多條件的限制,複雜性較低、花費時間較少。併購退出的缺點主要在於其收益率遠低於IPO,退出成本也較高,併購容易使企業失去自主權,企業還要找尋合適的併購方,並且選擇合適的併購時機,對公司進行合理估值等也存在不小挑戰。

併購退出未來將會成為重要的退出渠道,這主要是因為新股發行依舊趨於謹慎狀態,對於尋求快速套現的資本而言,併購能更快實現退出。同時,隨著行業的逐漸成熟,併購也是整合行業資源最有效的方式。

3。新三板退出:最受歡迎的退出方式

新三板全稱“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是我國多層次資本市場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繼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之後第三家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目前,新三板的轉讓方式有協議轉讓和做市轉讓兩種。協議轉讓是指在股轉系統主持下,買賣雙方透過洽談協商,達成股權交易;而做市轉讓則是在買賣雙方之間再新增一個居間者“做市商”。

近兩年來,新三板掛牌數和交易量突飛猛進,呈現井噴之勢,已經成為了中小企業進行股權融資最便利的市場,為什麼新三板退出這麼受歡迎呢?

相對於其他退出方式,新三板主要有以下優點:

其一,新三板市場的市場化程度比較高且發展非常快;

其二,新三板市場的機制比較靈活,比主機板市場寬鬆;

其三,新三板掛牌條件寬鬆,掛牌時間短,掛牌成本低;

其四,國家政策的大力扶持。

但是新三板市場的流動性、退出價格卻一直飽受資本市場詬病。究其原因,主要是因為投資者門檻過高、做市券商的定位偏差、做市商數量不足、政策預期不明朗等造成。

4。借殼上市:另類的IPO退出

所謂借殼上市,指一些非上市公司透過收購一些業績較差、籌資能力較弱的上市公司,剝離被購公司資產,注入自己的資產,從而實現間接上市的操作手段。

相對正在排隊等候IPO的公司而言,借殼的平均時間大大減少,在所有資質都合格的情況下,半年以內就能走完整個審批流程,借殼的成本方面也少了龐大的律師費用,而且無需公開企業的各項指標。

但是借殼也容易產生一些負面問題,諸如:滋生內幕交易、高價殼資源擾亂估值基礎、削弱現有的退市制度等。2016年上半年證監會監管不斷趨嚴,證監會於2016年6月17日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辦法》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這是重組辦法繼2014年11月之後的又一次修改,旨在規範借殼上市行為,給“炒殼”降溫。

5。股權轉讓:快速的退出方式

股權轉讓指的是投資機構依法將自己的股東權益有償轉讓給他人,套現退出的一種方式。例如私下協議轉讓、在區域股權交易中心(即四板)公開掛牌轉讓等。

就股權轉讓而言,證監會對此種收購方式持鼓勵態度並豁免其強制收購要約義務,雖然透過協議收購非流通的公眾股不僅可以達到併購目的,還可以得到由此帶來的價格租金;但是在股權轉讓時,複雜的內部決策過程、繁瑣的法律程式都是影響股轉成功的因素。而且轉讓的價格也遠遠低於二級市場退出的價格。

6。回購:收益穩定的退出方式

回購主要分為管理層收購和股東回購,是指企業經營者或所有者從直投機構回購股份。

總體而言,企業回購方式的退出回報率很低但是穩定,一些股東回購甚至是以償還類貸款的方式進行,總收益不到20%。

回購退出,對於企業而言,可以保持公司的獨立性,避免因創業資本的退出給企業運營造成大的震動,對於投資機構而言,創業資本透過管理層回購退出的收益率遠低於IPO方式,同時要求管理層能夠找到好的融資槓桿,為回購提供資金支援。通常此種方式適用於那些經營日趨穩定但上市無望的企業,根據雙方簽訂的投資協議,創業投資公司向被投企業管理層轉讓所持公司股份。

7。清算:投資人最不願意看到的退出方式

對於已確認專案失敗的創業資本應儘早採用清算方式退回以儘可能多地收回殘留資本,其操作方式分為虧損清償和虧損登出兩種。近五年清算退出的案例總計不超過50家。

清算是一個企業倒閉之前的止損措施,並不是所有投資失敗的企業都會進行破產清算,申請破產並進行清算是有成本的,而且還要經過耗時長,較為複雜的法律程式。

破產清算是不得已而為之的一種方式,優點是尚能收回部分投資,缺點是本專案的投資虧損,資金收益率為負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