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說結論:理論上可以不需要“父母同意”,但實際缺乏可操作性,會很艱難。

首先,性別重置技術是《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辦法》明文規定的由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管理的限制類醫療技術,意味著手術有充分的合法性。其次,原衛生部2009年制定的《變性手術技術管理規範(試行)》中“手術前患者必須提交的材料”並無所謂“父母同意書”,而是“已告知直系親屬擬行變性手術的相關證明”。從一般法理上來說,告知行為是單方行為,在告知內容到達對方時該行為即已完成,並不需要對方作出同意與否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說,透過如掛號信回執、宣告書公證等方式證明直系親屬已收悉告知,即可滿足該《規範》對手術患者提交材料的要求。

但另一方面,醫院通常會以醫院規定為由要求提供所謂“父母同意書”。嚴格來說這種“同意書”並沒有法律依據,不符合《變性手術技術管理規範》的規定,但該《規範》從法律分類上只是原衛生部/現衛健委的內部行政規定,而跨性別者向醫院尋求手術時與醫院之間並無任何行政法律關係,所以很難以該《規範》為依據向院方主張權利、要求院方實施手術。而在民事途徑方面,由於跨性別者在尋求手術階段尚未與醫院形成要約、承諾或合同關係,也缺乏要求院方實施手術等的請求權。

所以如果無法取得“同意書”並與院方溝通無效,可行的“法律手段”基本上只有向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舉報、投訴,要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變性手術技術管理規範》的規定責令醫院停止以患者提供“父母同意書”為手術要求。但如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不受理舉報、投訴,或給出認定醫院行為合法的答覆,也很難進入行政訴訟(根據現行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此類舉報、投訴的事項很難認定為與舉報、投訴人有利害關係,因而原告不適格),最終很可能只有不了了之。

順便一提,因無法提供醫院要求準備的材料而導致無法實施手術並不僅僅是跨性別者面臨的難題,而是醫療相關法律領域中一個困擾已久的問題,比如家屬拒絕在知情同意書上簽字導致產婦無法手術而自殺的著名案例。造成這種現狀的是各種複雜的歷史遺留,很難一朝一夕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