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建超詳談留置措施的條件、程式、性質及操作文庫精選 2020-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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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建超詳談留置措施的條件、程式、性質及操作

“監察法是反腐敗國家立法,是一部對國家監察工作起統領性和基礎性作用的法律。”

3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草案)》提請第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審議,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李建國在向大會作說明時如此表述。

作為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三個試點省份之一,浙江為監察法的制定提供了實踐素材。3月14日,在出席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的浙江代表團駐地,全國人大代表、浙江省監察委員會主任劉建超接受了政知見採訪。

劉建超詳談了浙江如何使用備受關注的留置措施,並回應了為何留置期間律師不宜介入。據他透露,浙江監察委移送案件平均留置的時間是42。5天,比改革前紀委“兩規”和檢察機關偵查平均用時縮短了61。4%。

一、同級黨委主要負責人批准方可留置

政知見:監察法草案規定了留置等12項調查措施,浙江作為試點在改革時,對留置措施具體是怎麼執行的?

劉建超:目前監察法草案還沒有透過,浙江監察委開展監察試點工作是依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注:即《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

《決定》把談話、訊問、查封、扣押、搜查、留置等12項調查措施許可權賦予三個試點省份。留置措施是其中很重要的一項,現在監察法草案對12項措施的規定予以繼承,並對留置的標準予以設定。被留置人員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機關後,被依法判處管制、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