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15380792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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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市場是資金融通市場。資金融通(簡稱融資)是指在經濟執行過程中,資金供求雙方運用各種金融工具調節資金盈餘的活動,是所有金融交易活動的總稱。在金融市場上交易的是各種金融工具,如股票、債券、儲蓄存單等。

在企業資金融通的籌資活動過程中,可能因為籌資的規劃問題引起收益變動等風險。融資風險的內因和外因相互聯絡、相互作用,共同誘發籌資風險。而融資也會涉及相關的法律問題。企業家需要在學法懂法的同時識別融資風險,更需要以長遠的、理性的眼光看待各項融資行為。

融資過程中涉及的相關法律問題主要包括以下八個方面:

第一,融資人的法律主體地位。根據法律規定,作為企業的承包人只有承包經營的權利,無權處理企業投融資之類的重大事項。例如某企業是縣辦的,很有可能是國有企業,國有企業是否需要融資是由企業或者企業的股東決定的,也就是由當地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決定的。

第二,投資人的法律主體地位。根據法律的規定,代表處不得進行任何與經營有關的商業活動。因此,代表處無權簽訂任何關於投融資方面的合同。

另外,我國法律規定,某些礦產資源的開發是禁止外商投資的。同時需要指出的是,這些外商投資公司或者代表處,在沒有經過詳細的調查、核實投資專案和融資人的資質情況下,輕易同意簽署所謂的合資、合作協議,並要求融資人交納保證金或者其他名目繁多的費用,融資人應當慎重考察核實投資人的情況,以防上當受騙。

第三,投融資專案要符合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產業政策。在中國現有政策環境下,許多投資領域是不允許外資企業甚至民營企業涉足的。

第四,融資方式的選擇。融資的方式有很多選擇,例如:債權融資、股權融資、優先股融資、租賃融資等,各種融資方式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的分配也有很大的不同,對企業經營的影響重大。

第五,回報的形式和方式的選擇。例如債權融資中本金的還款計劃、利息計算、擔保形式等需要在借款合同中重點約定。如果投資人投入資金或者其他的資產從而獲得投資專案公司的股權,就需要重點安排股權的比例、分紅的比例和時間等問題。相對來說,投資人更加關心投資回報方面的問題。

第六,可行性研究報告、商業計劃書、投資建議書的撰寫。上述三個檔名稱不同,內容大同小異,包括融資專案各方面的情況介紹。這些檔案的撰寫要求真實、準確,這是投資人判斷是否投資的基本依據之一。

同時檔案的撰寫需要法律上的依據,例如關於專案的環境保護要求必須實事求是地申明,否則,如果專案環保措施沒有達到國家或者地方法律法規的要求,被環境保護部門下令禁止繼續運營,其損失無法估量。

第七,盡職調查中可能涉及的問題。律師進行的盡職調查是對融資人和投融資專案的有關法律狀況進行全面的瞭解,根據瞭解的情況向投資人出具的盡職調查報告。

第八,股權安排。股權安排是投資人和融資人就專案達成一致後,雙方在即將成立的企業中的權利分配的博弈。對股權進行周到詳細的安排是融資人和投資人需要慎重考慮的事項。

以上八個方面是投融資過程中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當然其他的法律風險也可能存在,例如資金是否嚴格按照合同的規定到位、擔保形式的選擇等,這些都可能影響專案的正常進行。

紅星公司系商品流通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兼營中小企業融資業務(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紅星公司按照中南公司所要求的規格、型號、效能等條件購入一臺大型裝置,取得稅控收款機開具的增值稅發票上註明的價款是500萬元,增值稅額85萬元,該裝置的預計使用年限為10年。紅星公司根據情況,擬將該裝置採用中小企業融資租賃方式租給中南公司,紅星公司的財務人員為公司制定了租期八年,租金總額800萬元,中南公司於每年年初支付租金100萬元,租賃期滿,紅星公司將裝置殘值收回,裝置殘值200萬元的方案。

按規定應徵收營業稅,不徵收增值稅。並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的通知》(國稅發[2002]9號)的規定,中小企業融資租賃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殘值)減去出租方承擔的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後的餘額,以直線法折算出本期的營業額。

營業額=800+200-585=415(萬元)

應納營業稅=415×5%=20。75(萬元)

應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20。75×(7%+3%)=2。08(萬元)

按照現行稅法的規定,對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的中小企業融資租賃業務簽訂的中小企業融資租賃合同,應按借款合同徵收印花稅,對其他企業的中小企業融資租賃業務不徵印花稅。故在此方案下,紅星公司無須繳納印花稅。紅星公司獲利=415-20。75-2。08=392。17(萬元)

但是透過檢查,稅務機關認定紅星公司在該中小企業融資租賃業務上涉嫌偷稅,要求其補交一定數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並且繳納相應數額的滯納金。那麼這是為什麼?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徵收營業稅,是指按“金融業——中小企業融資租賃業”徵收的營業稅。而其他單位從事的中小企業融資租賃業務,租賃貨物的所有權未轉讓給承租方的,徵收營業稅,是指按“服務業——租賃業”徵收的營業稅。因此,在計算應納營業稅稅額時,就不應採用按照中小企業融資租賃業務確定的營業額,而應採用服務業的確定標準,即營業額為收入全額,不應減除出租方承擔的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

營業額=800(萬元);應納營業稅=800×5%=40(萬元)

應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40×(7%+3%)=4(萬元)

按照現行稅法的規定,對財產租賃合同,包括租賃房屋、船舶、飛機、機動車輛、機械、器具、裝置等合同,應按租賃金額的千分之一徵收印花稅。

應納印花稅=800×1÷1000=0。8(萬元)

紅星公司獲利=800-44-0。8-585+200=370。2(萬元)

因此稅務機關判定紅星公司偷逃營業稅稅款19。25(40-20。75)萬元,偷逃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1。92(4-2。08)萬元,並按天數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可見在本案例中,由於紅星公司財務人員對相應稅收法規的錯用,導致該中小企業融資租賃業務稅收籌劃的失敗。對營業稅應納稅所得額以及印花稅的處理失誤,使企業不但陷入偷稅的處境喪失了誠信,而且需要繳納遠高於銀行活期存款利息的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