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觀行業的歷史,有限合夥制股權投資基金的出現,主要目的之一就是增加“出錢”較多的LP們和“出力”較多的GP在利益上的一致性。結合本土投資市場的發展,形形色色具有“中國特色”的內部跟投方法也伴隨著人民幣基金的大踏步發展逐漸湧現。在不同的GP看來,內部跟投的制度化往往出於不同的目的,有人認為他能最大力度捆綁團隊利益,降低管理成本;有人認為是發放給員工的一種福利,尤其是針對團隊中高層成員的一種特權。本文將主要站在GP團隊的跟投行為是否會與LP的利益產生衝突、是否會增加基金執行風險的角度,對這一問題進行梳理和討論。

目前人民幣PEVC基金內部跟投方式主要有以下幾類:

GP團隊認購基金份額

GP團隊的合夥人及成員直接作為LP出資認購其所管理的基金份額,除以自然人身份直接認購外,為照顧資金實力不足的團隊成員,可透過設立SPV統一參與認購。在實踐中往往是合夥人層面的人員以此方法進行跟投。

GP團隊跟投專案股權

跟投資金直接投向GP的投資組合,在團隊層面設立員工SPV(Family Fund),根據成員的職級確定限額來認購。參與認購的員工一般沒有決策權,通常是委派GP或GP的關鍵人士(keyman)來行使。GP設立設立員工跟投計劃時往往會徵得主投基金LP的同意,從而獲得在專案中的一定股權份額,加上員工是否跟投往往取決於自願,所以這種制度通常被視為一種內部福利。

專案團隊跟投專案股權

許多人民幣基金會強制要求專案團隊跟投,跟投數額往往在總投資額1%-3%不等。這些GP希望透過強制跟投制度將專案團隊的利益與GP利益形成統一,避免專案團隊出現利益輸送,隱瞞瑕疵資訊等行為,從而達成加強風險控制的目的。

跟投基金跟投專案股權

在管理主投基金的同時,GP另設一支跟投基金,與主投基金共享一個投資組合,但跟投基金的投資人既不是團隊成員也不是現有主投基金的LP,這種情況比較少見。

潛規則交易

基金管理人默許專案組成員私下提前進入被投資企業股權,為員工創造更大利益,成為該GP薪酬和福利體系的一部分,所以往往不被外界,尤其是LP所知曉。另一方面也可理解為,投資團隊拉著自己的專案用自家基金再融資或接盤。

跟投基金份額與跟投專案有本質上的區別。讓團隊

跟投專案的方法是明顯的雙刃劍,用好了能夠很好地激勵投資團隊,控制專案團隊與決策層的資訊不對稱性,給基金執行帶來良性影響,而用得不好卻也是利益輸送、利益衝突或者其他不公正、不公平情況的源泉。

首先,如果是優質專案,GP內部就會選擇性大額跟投,而平庸的專案就回避投資,進而造成與基金整體的

投資步伐不一致

,也就是美元基金中比較忌諱的Cherry pick行為。其次,如果員工跟投專案,那麼就相應擠佔了基金可以投資的份額,進而在某種程度

侵佔了LP的本應得到的收益

。再次,跟投的員工會對自己跟投的專案更用心,而不是考慮到基金的利益,去對基金整體投資更用心,如此也避免員工在挑選專案跟投後,其對專案的資源分配不同。無論是基金份額擠佔還是從精力分配角度,都可能產生與LP的利益衝突,影響與LP利益一致的根本原則。

而團隊直接作為LP在主投基金出資,則能夠保持與LP利益的高度一致。同時,這個制度也解決了GP團隊內部的凝聚力問題,不容易形成合夥人及專案團隊之間不同人跟投了不同專案所導致的利益割裂,減低團隊分裂或高流動性的風險,進而調動團隊的全部資源為企業做增值服務,在投資專案決策上都能夠謹慎行事、充分評估風險。

經過梳理,可以看出GP團隊直接認購基金份額是最合理的跟投方式。

至於最後兩種“跟投”方法,則可以被妥妥的界定為利益輸送,不但有違職業道德,也是我國《基金法》及基金業協會所

明令禁止的行為

,希望機構LP們在挑選和盡調GP的過程中,可以將原本行業諱莫如深的“跟投”制度化和透明化,降低不必要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