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
生產經營標註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新增劑;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黴變生蟲、汙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新增劑等行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
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新增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裝置、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新增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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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食藥監局負責人介紹,新《食品安全法》強化了民事法律責任的追究。增設了消費者賠償首負責任制,規定食品生產和經營者接到消費者的賠償請求後,應該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完善了懲罰性賠償制度。
在《食品安全法》實行10倍價款懲罰性賠償的基礎上,又增設了消費者可以要求支付損失3倍賠償金的懲罰性賠償;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1000元的,為1000元。強化了民事連帶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新《食品安全法》 買到過期食品至少獲賠1000元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新增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裝置、原料等物品;
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新增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
,吊銷許可證:
(一)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汙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新增劑;
(二)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新增劑生產食品、食品新增劑,或者經營上述食品、食品新增劑;
(三)生產經營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新增劑的食品;
(四)生產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黴變生蟲、汙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新增劑;
(五)生產經營標註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新增劑;
(六)生產經營未按規定註冊的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未按註冊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產;
(七)以分裝方式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業以同一配方生產不同品牌的嬰幼兒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生產食品新增劑新品種,未透過安全性評估;
(九)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後,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經營。
疏忽,你知道這過期的食品被孕婦當營養品吃了會是什麼後果麼?你們商家就是這麼不負責任,一個疏忽就掩飾自己的罪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