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廳使用過期調料 匿名使用者 1級 2014-10-29 回答

食品無論有無變質,只要超過保質期還在銷售的都適用《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第八款: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對於銷售過期食品的個人或單位:沒收違法涉嫌違法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貨值超過1萬元的,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我想他們處罰3萬元是有依據的。至於你所說的你是配送餐廳調料的,到底調料實在火鍋店放過期的還是你配送的本來就是過期的,這個首先要查清楚。一般這種查處的是火鍋店,應該罰的是火鍋店,罰你配送調料的幹嘛

餐廳使用過期調料 幸福小天使 1級 2016-09-01 回答

調料過期最好別用了,處罰與食品過期一樣的

首先違反2015《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新增劑、食品相關產品:第(十)項 標註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新增劑;

其次處罰依據第一百二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新增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裝置、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新增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五)生產經營標註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新增劑;

餐廳使用過期調料 匿名使用者 1級 2014-10-29 回答

《食品安全法》在2015年10月1日,已經修訂了,對於經營過期食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新增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罰3萬元已經是減輕處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