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的是一輛三輪摩托車,改裝成載人的!前剎車故意拆除!我朋友是做在二輪摩托車上 沒有掛上擋,低頭看的,對方車速很快,十幾米的路寬 沒有其他車輛! 撞後,肇事者將車推到旁邊,沒有采取任何措施,看著,路人叫車後,肇事者回家吃飯喝酒了,沒有對死者家進行過任何經濟或道義的補償,還說,寧可做牢,決不賠錢。極其囂張。

肇事者是江蘇楚州上河人,叫畢安平,根據當地老百姓講,他的起家是從失火的客車開始的,肇事者兄弟幾個堵住車門和窗戶,要求旅客將行李和首飾遞給他們,造成8名旅客死亡,他們甚至將燃燒後的灰燼用篩子篩,尋找金屬首飾。後幾兄弟分贓不均,要到法庭訴訟。因為旅客都是徐州人,人生地不熟,沒有追究。

肇事者畢安平前後撞過6個人,有被撞住院的,輕傷的,這次撞死了我的同學,才被處理,還是因為沒有拿錢賠償才被刑事拘留,為什麼前幾次沒有被吊銷駕照?

庭審時候,百般抵賴,不承認警方的調查,後在攝像頭的記錄下才承認事實,交警隊的事故認定書下發後,拒絕調解,公開叫稱,等坐牢出來,留著錢養老。根據調查,他的媽媽是楚州平橋車管所所長周某人的乾媽,交警隊楊葉青是這件案件的經辦人。事故後的情形很難讓人相信著世界還有公正。可憐我的同學只有30歲,是一位優秀的醫生!

為什麼這法律會如此蒼白?為什麼這樣的"社會垃圾"反而過得逍遙?tvch52962013-10-24

1、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交通肇事罪】: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你說的這個人屬於第一種型別,死亡1人並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按照我國刑法將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為何只判一年?這就要看法官的了,在我國給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權相比英美大很多。

一般按照我的看法,如果肇事者的情況如你所說劣跡斑斑,曾多次肇事,儘管沒有構成刑事責任但沒有履行救助和賠償義務,且此次事故“百般抵賴”,同時亦沒有履行救助和賠償義務,完全可以判處他最高刑,即3年有期徒刑。

所以這裡不排除證據因素以及人為因素。

3、對於肇事者不履行賠償義務的建議馬上提請民事訴訟,早日進入法律程式對你們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