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按照《繼承法》的規定,遺囑繼承優先於法定繼承,故列印遺囑若被認定為無效,則只能按照法定繼承辦理,遺囑人立遺囑分配遺產的意願將落空。此外,透過中國裁判文書網檢索,截止2019年5月24日,涉及“列印遺囑”的民事判決書有734份,還不包括未進入訴訟程式的列印遺囑案。因而,即便從這兩個角度出發,研究列印遺囑的法律效力也是有必要的。

二、列印遺囑的效力

《繼承法》及其司法解釋並未對列印遺囑有任何規定。實踐中,出現了無效論和有效論兩種截然對立的觀點。

一)無效論

無效論認為,我國《繼承法》對遺囑形式採取的是嚴格的法定主義,僅規定了代書遺囑、自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公證遺囑五種形式。而列印遺囑,並非遺囑人親自書寫,不是自書遺囑。此外,也不是由他人代為書寫,不屬於代書遺囑。因而,應當認定為無效。①

值得關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於2011年12月6日對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作出的《關於代書遺囑雖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但確係遺囑人真實意思表示能否認定有效問題的答覆》明確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有關規定,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代書遺囑不宜認定為有效”。該答覆實際上是要求對代書遺囑的形式要件進行嚴格審查,代書遺囑必須符合“ 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二)有效論

有效論認為,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七條規定的自書遺囑必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但該部法律的頒行是在上世紀八十年代中期。當時電腦等資訊科技並未普及,親筆書寫主要表現為筆墨手書,而科技發展到二十一世紀的今天,電腦列印已逐漸成為了人們生活中的主要書寫方式。書寫方式的變化也影響著人們生活方式的改變,人們在生活中以電腦列印的方式立下遺囑的情形普遍存在。無論是用電腦列印立下遺囑,還是用筆墨手書立下遺囑,只要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未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都應當與時俱進地予以確認,不能因為書寫方式的不同而輕易地否定列印遺囑的有效性,況且《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也未明確禁止採取列印的方式立遺囑,而對普通公民而言法無禁止即允許。②

在有效論的觀點中,有些雖然認可代書也可以用列印的方式,但是仍然認為應當在審查後,將列印遺囑歸入代書遺囑或自書遺囑的範疇。

(三)筆者認可的觀點

1。無論是代書還是自書,都應當隨著時代的發展,作出擴張解釋,即不限於用筆書寫,而應包括列印的方式。

2。判斷列印遺囑是否有效,應當以遺囑能否反映遺囑人真實意思表示為根本準據。具體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立遺囑人親自操作電腦列印的遺囑並簽名的,應屬自書遺囑。

(2)立遺囑人請他人列印遺囑並簽名。具體又分為三種情況:

一是立遺囑人請他人打印製作遺囑 ,在列印件上註明了年 、月、日, 並由列印人 、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共同簽名的,應視為代書遺囑 ,且符合代書遺囑的有效要件。

二是立遺囑人請他人打印製作遺囑,在列印件上註明了年 、月 、日, 但僅有列印人和遺囑人簽名。這種情況雖然不能構成代書遺囑,但如果有證據證明遺囑人對該列印遺囑的形成與固化具有主導力或完全的控制力,③遺囑內容系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則該遺囑有效。

三是立遺囑人親筆寫好遺囑,為追求美觀或便於儲存等原因 ,請他人按照自己書寫的遺囑列印一份, 並在列印件上簽名, 然後丟棄了原書寫的遺囑 。這種情況形成的列印遺囑與原書寫的遺囑實為一體 ,應視為自書遺囑。④

當然,無論是以上哪一種情況,遺囑人須在列印的各頁遺囑上都親筆簽名,且不能留有空白。⑤因為,畢竟列印遺囑並非由立遺囑人親自書寫,其在真實性審查方面應當具有更高的要求。

三、律師應當注意的問題

律師在辦理代書遺囑和遺囑見證業務時,作為專業人士,更應當注意遺囑形式和內容的規範性,防範法律風險。

筆者建議嚴格按照《繼承法》和《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律師承辦繼承業務操作指引》的規定辦理相關法律事務。指引中要求“(1)代書由二名以上律師在場見證,其中一名律師代書。(2)代書完畢後,代書律師必須向遺囑人宣讀遺囑內容。(3)遺囑人審閱全文,表示完全理解並且無異議。(4)代書人簽名,註明年、月、日。(5)由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字和日期。”

在此,特別提醒幾點。

1。在代書遺囑之前,應當製作調查筆錄,對遺囑人的財產進行詳細清查,房產、車輛應有相應的產權證書,存款應有存單或銀行流水。清查完畢之後在筆錄中詳細記載,然後記錄遺囑人對財產的分配意願,並由遺囑人簽字、落日期。

2。在向遺囑人宣讀遺囑時,應當進行全程錄音錄影,以證明遺囑人已明確知悉和同意遺囑的內容以及遺囑人處於意識清醒的狀態。

3。如果是在醫院進行遺囑見證,最好是由遺囑人的主治醫生出具遺囑人意識清醒、表達無障礙的證明。

4。如果邀請了律師以外的人作為見證人,一定要注意見證人不能是繼承人、受遺贈人或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比如最好不要是繼承人、受遺贈人的親戚、朋友、同學或其他相熟的人。

北京市京師(重慶)律師事務所 閔海濤律師

文章註釋:

①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鄂武漢中民終字第00723號民事判決書。

②湖北省高階人民法院(2014)鄂監二抗再終字第00022號民事判決書。

③重慶市高階人民法院(2015)渝高法民抗字第00004號民事判決書。

④張萱、陶海榮:《列印遺囑的法律性質和效力》,載《法學》,2007年第9期

⑤郭明瑞:《論遺囑形式瑕疵對遺囑效力的影響——兼論遺囑形式的立法完善》,載《求是學刊》,2013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