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自:交匯點

2020年3月,泰州姜堰警方接到一起特殊的報警:一名遊戲玩家向民警反映,自己在玩英雄聯盟對戰時輸了,發現對方走位非常奇怪,總能完美躲避己方攻擊,懷疑對方使用了遊戲外掛軟體。

對於報警人提供的線索,民警迅速展開調查,先確定了遊戲對方的真實身份。

經詢問,對方承認確實用了一款名為“鹹鴨蛋”的遊戲外掛,並交代是自己在QQ群裡從網友“包贏哥”處買的,而且很多群友都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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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遊戲外掛牟利的行為已經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姜堰警方當即成立專案組展開偵查工作。

經過持續調查,民警鎖定“包贏哥”真實身份為仲某,發現他多次利用QQ、微信在網上向他人銷售英雅聯盟遊戲外掛。

民警順藤摸瓜,瞄準一個由上游外掛作者羅某、平臺技術支援路某,中游一級代理仲某等人,下游二級代理和零售商許某等人組成的完整黑色產業鏈條。

該犯罪網路主要銷售包括“鹹鴨蛋”“擼博士”“雲頂棋博士”三款針對騰訊公司英雄聯盟遊戲的外掛軟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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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省18市同步收網,團伙21人全部歸案

經過3個多月縝密偵查,姜堰警方釐清了該犯罪團伙的組織架構和人員分工。

6月21日至22日,專案組民警奔赴山東、浙江、福建、廣東等14省18市展開抓捕行動,在當地警方大力配合下,21名犯罪嫌疑人全部落網,當場扣押用於作案的52部手機、平板和18臺電腦,徹底搗毀了這個製售外掛軟體團伙。

犯罪嫌疑人到案後,均對自己製作、銷售遊戲外掛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民警在審訊過程中發現,仲某、許某等6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均有售賣遊戲外掛的前科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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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查,“鹹鴨蛋”、“擼博士”兩款外掛應用於英雄聯盟對戰模式下,具備自動走砍、顯示攻擊營圍、自動補刀、自動躲避技能等遊戲本身不具備的功能和修改角色面板的修改遊戲資料功能;

“雲頂棋博士”應用於英雄聯盟雲頂之弈模式下,具備記牌器、卡牌最佳化、裝備最佳化、自動拿牌、 敵方分析等遊戲本身不具備的功能。

三款外掛被放置在QQ群、藍奏雲等網盤上供網友下載,下載後需向零售商或前往路某搭建的卡盟平臺支付並獲取卡密,之後才能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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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統計,這3款外掛軟體的天卡銷售價分別不低於20元、25元、6元,月卡銷售價格分別不低於258元、325元、88元,自2018年底至今,該團伙外掛銷售金額累計已超過2000萬元。

案件破獲後,三款外掛軟體的神秘作者羅某露出了真容。令人意想不到的是,1997年出生的羅某隻有高中學歷,且學生時代並沒有接觸過程式碼,高中畢業後,羅某才在家中自學計算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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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為了追求遊戲的勝利快感,羅某開發出第一款外掛“鹹鴨蛋”,起初他只是把外掛軟體分享到網站上,不想得到了很多網友的追捧。

漸漸地他萌生透過賣外掛賺錢的想法,恰巧此時仲某聯絡羅某想成為代理,兩人一拍即合。

其後,羅某根據網友需求,繼續開發了“擼博士”和“雲頂棋博士”,並招收更多代理拓寬銷售渠道,僅用1年羅某就大賺500萬。在被警方抓獲的前兩天,羅某剛剛訂購了一輛價值120萬元的保時捷豪車。

期間,為了逃避公安機關打擊處理,羅某還將三款外掛分別改名為“車釐子”、“板藍根”和“棋聖”,外掛功能與之前一致。可惜天網恢恢、疏而不漏,羅某等人最終難逃法律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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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7月21日,姜堰警方已順利完成手機、電腦等作案工具內的資料查驗和三款外掛軟體的鑑定工作。

羅某等20人因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程式、工具罪,路某因涉嫌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均被警方依法採取取保候審的刑事強制措施,案件目前仍在進一步辦理之中。

# 警方提醒

遊戲外掛降低了遊戲難度,破壞了遊戲平衡,遊戲不是法外之地,只有在遵守法律法規的基礎上進行,才能享受到遊戲帶來的樂趣。利用遊戲外掛進行非法牟利,終會受到法律的嚴懲!

#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

【非法侵入計算機資訊系統罪】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資訊系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法獲取計算機資訊系統資料、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罪】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前款規定以外的計算機資訊系統或者採用其他技術手段,獲取該計算機資訊系統中儲存、處理或者傳輸的資料,或者對該計算機資訊系統實施非法控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程式、工具罪】提供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的程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實施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的違法犯罪行為而為其提供程式、工具,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

【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網際網路接入、伺服器託管、網路儲存、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援,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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