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他人利用網路平臺人肉、侵犯了名譽權該如何維權

隨著網路的普及,與我們關係最親密的、幾乎24小時離不開唯有手機。大家都喜歡透過朋友圈、微博、快手、抖音等各類社交平臺曬曬心情、發發照片,記錄著生活的點點滴滴。如果發的內容足夠吸引人,與你認識甚至不認識的人可能都在圍觀、欣賞你,成為你的粉絲,使你迅速成為網路達人,會有自己幾萬、甚至幾十萬的關注量,享受著明星般的感覺,網路達人的一舉一動,一言一行都將受到萬眾的矚目。

俗話說人在江湖漂,哪有不挨刀?對網紅的言論,圍觀者可能也會有自己的看法和想法,所謂三觀不合者大有人在,這時可能會惹來非議,進而好事者、嫉妒者或者根本就是想惡意中傷他人者會跳出來,藉助你已有的影響力,透過跟帖繼而另行註冊一個與你相關的賬號的方式, “人肉”出網路達人的家庭出身,父母生活感情狀況、自小生活狀況、就讀學校、私人活動、交友等各類私人資訊並配有網路達人各個生活時期的照片,利用網路散佈、供不特定的網友在其歪曲事實,斷章取義的解說下任意評頭論足,故意造成其社會評價的降低。這種行為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嚴重侵害了網路達人的名譽權,隱私權和肖像權。遇到這種情況,網路達人該怎麼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

因為網路傳播面廣,傳播速度極快,為了避免進一步擴散帶來的負面影響,當事人第一時間想到的就是找網路平臺要求刪帖,《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網路使用者利用網路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遮蔽斷開連線等必要措施。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路使用者承擔連帶責任。”這也就是所謂的“避風港規則”。在“避風港原則”中,“通知及移除規則”作用在於:網路服務提供商在接到符合法定形式的通知之後及時移除了“被指侵權的內容”,則認為其盡到了相應注意義務,阻卻其侵權責任的成立。但接到通知後,是否“移除”不是網路平臺的強制義務,而是網路平臺進入“避風港”的“入口”。網路平臺可根據自己對通知內容真實性的判斷來決定“移除”或是”不移除”。所以這帖子真的是你想刪除就能刪麼?想知道做這事兒的人是誰,想知道就能知道麼?透過本人辦理相關案件,告訴你,真心不容易!

一、首先要收集、固定證據,

證明存在侵權行為的存在

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對其個人的、與公共利益無關的個人資訊、私人活動和私有領域進行支配的一種人格權。權利主體的私有領域不受侵犯,未經權利人同意,故意向不特定的群體披露權利人的私人資訊,造成一定影響的,構成對權利人的隱私權的侵犯。

肖像權是公民可以同意或不同意他人利用自己肖像的權利。法律規定,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肖像權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對自己的肖像上所體現的人格利益為內容的一種人格權。肖像權包括公民有權擁有自己的肖像,擁有對肖像的製作專有權和使用專有權,公民有權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權或對肖像權進行損害、玷汙。

肖像權簡單來說就是肖像權人既可以對自己的肖像權利進行自由處分,又有權禁止他人在未經其同意的情況下,擅自使用其專有的肖像。

名譽,是指人們對於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幹、聲望、信譽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綜合評價。名譽權是人格權的一種。這些被維護的名譽是指具有人格尊嚴的名聲,是人格的重要內容,受法律的保護。所謂名譽權,是人們依法享有的對自己所獲得的客觀社會評價、排除他人侵害的權利。名譽權主要表現為名譽利益支配權和名譽維護權。我們有權利用自己良好的聲譽獲得更多的利益,有權維護自己的名譽免遭不正當的貶低,有權在名譽權受侵害時依法追究侵權人的法律責任 。

比照上述規定,對方構成上述行為時才可主張權利,因網路內容隨時可修改、刪除,所以應及時固定上述證據。因固定證據通常採用公證的方式,所以此類維權成本相對較高。

二、找網路平臺刪除內容需要正確姿勢

就拿我們平時經常登記的一個網站來做個示範,假如你認為下面的內容有損你的名譽,點選帖子右上方,下拉會出現下圖所示內容:

被他人利用網路平臺人肉、侵犯了名譽權該如何維權

接下來會點選“投訴”,之後會出現下圖:

被他人利用網路平臺人肉、侵犯了名譽權該如何維權

看到這個圖,相信大家一定在此會做選擇項,如果認為侵犯了名譽權一般都會點選“人身攻擊我”,得到的將是“申請被駁回。”正確的投訴是應該點選“人身權益糾紛投訴流程”,這你能想得到麼?

被他人利用網路平臺人肉、侵犯了名譽權該如何維權

在這種情況下,被侵權人如果請了律師,透過律師函的形式可以快速達到刪帖的效果,但具體這個侵權的幕後人是誰,如果沒走到司法程式,網路平臺負有保密義務,不會告訴你。

三、立案難

如果執意想找到侵權人,立案也不是很簡單的事兒,這種案件的立案法院會有個稽核期,能不能正式立案需要結合提交的證據來稽核。

四、即便成功立案,但能否實際找到侵權人也是未知數

在證據充分的情況下,法院會依當事人請求向網路平臺提供者發出《協助調查函》,要求網路平臺提供侵權人的真實個人資訊。但網路平臺提供方依據《網際網路使用者公眾賬號資訊服務管理規定》提供給你的可能只是一個手機號。(《網際網路使用者公眾賬號資訊服務管理規定》第六條,網際網路使用者公眾賬號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後臺實名、前臺自願”的原則,對使用者進行基於組織機構程式碼、身份證件號碼、行動電話號碼等真實身份資訊認證。使用者不提供真實身份資訊的,不得為其提供資訊釋出服務。)再查這個手機號,法院會要求寫調取證據申請時提交要具體到哪個營業廳去調取該手機資訊,這就為難我們的當事人了,侵權人本就無從知曉,更不可能知道該手機段號屬於哪個地區哪個營業廳了。

所以,這種只以手機號註冊的方式、利用網路侵犯了他人的名譽權的行為,當事人在維權時確實是件讓人頭疼的事情。但如果網路平臺提供者在接到當事人投訴的通知後未及時採取刪除和斷開連結等必要措施,導致侵權後果的不斷擴散和傳播,理應對損害的擴大部分應與該網路使用者承擔連帶責任,這一點還是毫無疑問的。所以,遭遇網路侵權仍要及時採取措施,採用自力方式第一時間按上述步驟進行處理,如果仍沒有效果再找專業律師支招及時處理,避免不良影響的進一步擴散,導致損害後果的進一步加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