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好朋友的父母今年7月份由於法律知識淡薄,涉嫌非法發票被執法部門刑拘,並分別判刑8個月,10個月,但由於朋友母親身體一直不好,多病纏身,患有嚴重的囊腫等疾病,出事前也先後做了兩次手術,但都未治癒,現急需外保就醫,由於看守所執法人員素質差的緣故,百般阻撓,請問有法律常識的朋友,如果外保就醫需要哪些手續?

服刑犯人如何辦理外保就醫的手續4455.MSY2013-05-16

對服刑人員辦理保外就醫程式,按《罪犯保外就醫執行辦法》規定執行:

第五條 對需要保外就醫的罪犯,由所在監獄、勞改隊、少管所中隊隊務會討論透過,報單位獄政科討論並邀請駐勞改機關的檢察院(組)人員列席參加,初審同意後,進行病殘鑑定。

第六條 保外就醫的病殘鑑定由監獄、勞改隊、少管所醫院進行,未設醫院的,可送勞改局中心醫院或者就近的縣級以上醫院檢查鑑定。鑑定結論應經醫院業務院長簽字,加蓋公章,並附化驗單、照片等有關病歷檔案。

第七條 對符合第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罪犯,監獄、勞改隊、少管所應當填寫《罪犯保外就醫徵求意見書》,徵求罪犯家屬所在地公安機關意見,並與罪犯家屬聯絡,辦理取保手續。

取保人應當具備管束和教育保外就醫罪犯的能力,並有一定的經濟條件。取保人資格由公安機關負責審查。

取保人和被保人應當在《罪犯保外就醫取保書》上簽名或者蓋章。

第八條 對需要保外就醫的罪犯,由監獄、勞改隊、少管所填寫《罪犯保外就醫審批表》,連同《罪犯保外就醫徵求意見書》、有關病殘鑑定和當地公安機關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勞改局審批。同時將上述副本送給擔負檢察任務的派出機構。勞改局批准同意保外就醫的,應將《罪犯保外就醫審批表》副本三份送達報請審批單位。

第九條 對批准保外就醫的罪犯,監獄、勞改隊、少管所應當辦理出監手續,發給《罪犯保外就醫證明書》,並對罪犯進行遵紀守法和接受公安機關監督的教育,同時,應將《罪犯保外就醫審批表》、《保外就醫罪犯出監所鑑定表》、人民法院判決書影印件或者抄件,及時送達罪犯家屬所在地的縣級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