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人做虛假廣告應不應該承擔法律責任 匿名使用者 1級 2007-03-21 回答

、首先應該界定以下概念,這裡討論的應該“明星做廣告”應該是指明星作為廣告中的演員和形象代表出現,而不是明星作為廣告的釋出者、經營者、廣告主。

2、明星做廣告,要不要承擔責任,我認為一般不需要承擔責任。因為廣告中的明星只是一個演員,所有的內容是由廣告的釋出者、廣告主、廣告經營者等共同策劃的,演員並未參與策劃,演員只是一個表演者,只是把他人策劃的內容表演出來,在其不知道廣告內容虛假的情況下,不應該承擔責任,而應該由廣告的策劃者(廣告的釋出者、廣告主、廣告經營者等)依法承擔責任。所以,廣告法也只規定了廣告的釋出者、廣告主、廣告經營者需要承擔責任,而沒有規定廣告中的表演人員也要承擔責任。

3、如果演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廣內容告是虛假的,明知廣告發布後是欺騙消費者,那麼演員就存在侵權的主觀過錯,依法應該承擔侵權責任。

4、至於如何追究責任,消費者可以起訴演員承擔連帶責任。立法也可以規定,有關部門可以對演員進行處罰。

名人做虛假廣告應不應該承擔法律責任 匿名使用者 1級 2007-03-21 回答

《民法通則》第130條:兩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如果名人明知廣告虛假仍然從事的,構成共同侵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葛優、郭德綱等,就看有沒有人願意起訴了。

名人做虛假廣告應不應該承擔法律責任 匿名使用者 1級 2007-03-21 回答

只是現在的法律沒有規定,因此要求名人承擔法律責任沒有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