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術的商品化

在消費社會中,文化和藝術與人們構成了消費和被消費的關係,成為了商品而存在。大眾文化更是如此,它的生產與消費就是直接按照工業化和市場化的邏輯和程式,被納入到社會的經濟體系中。

從藝術史上看,無論中國還是西方,藝術生產的商品化古已有之。即便在商品經濟不甚發達的年代,藝術也帶有商品化的性質。許多著名的畫家如展子虔、吳道子等都明碼標價,出售自己的藝術品。揚州八怪的產生也和藝術的商品交易有密切的關係。在西方,早在古希臘時代,就有為了交換而進行藝術創作的作坊和個人。文藝復興時期,藝術的商品生產已經很發達,當時義大利著名的畫家如波提切利、米開朗基羅、提香等都從事過藝術的商品生產,接受各類人以及宮廷的訂貨。貝多芬雖然鄙視用藝術來賺錢,但他也不得不出賣自己的作品以獲得經濟利益。倫勃朗經營畫廊,僱用其他藝術家。

法蘭克福學派在對大眾文化的分析中,把商品化作為它的首要特徵,這也是他們對大眾文化批判最為激烈的特徵。比如霍克海姆和阿多諾在《啟蒙辯證法》中說:“由於出現了大量的廉價的系列產品,再加上普遍進行欺詐,所以藝術本身更加具有商品性質了。藝術今天明確地承認自己完全具有商品的性質,這並不是什麼新奇的事,但是藝術發誓否認自己的獨立自主性,反以自己變為消費品而自豪,這卻是令人驚奇的現象。”詹姆遜 也指出:“的確,大眾文化產品和消費本身一一與全球化和新的資訊科技同步——像晚期資本主義的其他生產領域一樣具有深刻的經濟意義,並且完全與當今普遍的商品體系連成一體。”在他們看來,正是由於大眾文化的消費性質,藝術已經失去了自由和超越的品格,不再是獨立的、自主的和自律性的東西,淪落為商品和消費品。這就是大眾文化給藝術帶來的異化。

藝術作為商品始終存在著兩重性,即它的藝術價值和商業價值,相應地,藝術生產既要遵循藝術規律,又要遵循商業價值規律。藝術生產的商品化和市場化在促進藝術發展,擴大藝術傳播上有積極作用外,但也不可避免地帶來某些消極作用,如不顧藝術價值和社會效益而追逐經濟效益,生產藝術價值不高,甚至是低劣的產品。但問題的關鍵在於人,而不在於市場化和商品化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