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每滿1年之日前1個月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群服務機構辦理簽註手續。
逾期未辦理簽註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補辦簽註手續的,居住證的使用功能恢復,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補辦簽註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
所需材料
1、申請通知單
2、本市居住6個月以上的住所證明。
(1)居住在自購住房的,提供相應的房地產權證影印件(驗原件)。
(2)居住在租賃住房的,提供由房屋管理部門出具的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證明覆印件(驗原件)。
(3)居住在單位集體宿舍的,提供單位出具的集體宿舍證明。
(4)居住在親戚朋友家的,提供居(村)委出具的寄宿證明。
3、勞動合同影印件(驗原件)。
4、社會保險繳費記錄清單(提供一年繳費記錄,就近六個月內無補交記錄)。
5、身份證影印件(驗原件)。
備註:公民身份證出現地址、姓名變更需要開具戶籍證明(戶籍地派出所開具)。公民身份證號碼變更還需提供戶籍地公安機關出具的《公民身份證號碼更正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