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門入戶條件?Tomngjm2021-01-08 20:02:48

江門市戶口登記、遷移准入條件

一、市外戶口遷移

(一)直系親屬投靠入戶

被投靠方屬我市戶口,在我市有合法穩定住所的人員,其配偶、未婚子女及父母可以在房屋所在地申請入戶。已婚子女照顧父母,以共同居住生活為條件,允許1名已婚子女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投靠入戶。

(二)引進人才入戶

1、工作調動(錄用)入戶。經組織、人社部門批准調入或公開招聘錄用的公務員、政府僱員、事業單位職員,或經批准下放人事管理權的單位自主招聘的事業單位職員,本人可申請入戶,配偶、未婚子女及父母可隨遷。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被錄用為公務員或國家企事業單位的在編工作人員,其戶口須遷移到工作單位所在地。

2、高層次人才入戶。經人社部門認定的高層次人才,本人及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申請入戶。

3、專才入戶。具有本科及以上學歷、初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初級工及以上職業資格條件之一的,本人可申請入戶,配偶、未婚子女及父母可隨遷。

(三)穩定居住就業入戶

1、穩定居住就業入戶。在蓬江、江海、新會三區合法穩定就業滿半年並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同時按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滿半年的人員,可以在居住地申請入戶,其配偶、未婚子女及父母可隨遷;在各市(縣級)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的人員,可以在居住地申請入戶,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隨遷。(市公安局負責)

2、自購(建)住房入戶。凡在我市購買商品住房或自建房的,其本人、配偶、未婚子女以及父母可申請入戶;購房者在我市同時擁有兩套或以上住房,其中一套住房借給旁系親屬居住,其旁系親屬可申請入戶。

(四)大中專畢業生入戶

原籍本市的大中專應屆畢業生,畢業後可直接在我市辦理復戶;農村籍學生可根據本人意願,將戶口遷回原籍地或遷入就(創)業地,原籍非本市的大中專應屆畢業生,可落戶就業單位集體戶或各市區人才交流中心。

(五)大中專院校(含技工院校)招生入戶

被本市大中專(含技工)院校錄取的非本市戶籍的學生,其入學時自願選擇將戶口遷至本市學校,由院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另冊保管,畢業後按有關規定予以遷移。

(六)隨軍家屬入戶

駐我市部隊正連職(含一級科員、專業技術十二級、體育八級)以上的幹部和三級軍士長以上計程車官,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無獨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經師(旅)級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批准,可以申請隨軍入戶。

(七)復員、退役、轉業軍人入戶

符合省、市政策規定安置的軍隊轉業幹部、復員幹部、退役士兵、離退休軍人、無軍籍職工,其本人及已隨軍的家屬可以申請入戶。

(八)外國人、外籍華人、華僑、港澳臺同胞定居入戶

來我市定居並經批准加入或恢復中國國籍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外籍華人,以及經批准在我市定居的華僑和港澳臺居民,可以申請入戶。

(九)出國(境)已登出戶口人員回國(境)恢復戶口

原本市戶籍公民因留學、探親等原因在國外居住較長時間,但一直未取得居留權,內地戶口已經登出,申請返回原居住地定居的,可申請恢復戶口。

(十)刑滿釋放、假釋、保外就醫人員復戶

2003年8月7日前被判處徒刑已經被登出戶口的人員,因刑滿釋放、假釋、保外就醫可回原籍辦理復戶。

(十一)收養入戶

本市居民收養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和《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的兒童,可申請在本市入戶。

(十二)安置入戶

符合國家、省、市政府相關檔案規定,由本市安置、入戶的人員,可以辦理入戶。

二、市內戶口遷移

1、自購(建)住房遷移。以自有合法產權住宅為條件,本人、配偶、未婚子女及父母可遷入;已婚子女在我市沒有合法產權住房的,也可遷入。

2、空掛戶管理。租賃政府公租房或經房管部門登記備案的個人合法產權住宅的,經房屋產權人同意,可以在租賃房屋所在地入戶。因房屋所有權轉移、原集體戶單位倒閉、舊城改造拆遷等原因,且在本市內沒有合法產權住宅的,可以徵得房屋產權人和戶主同意,掛靠在其家庭戶中;沒有親友家庭戶可掛靠的,可遷入工作單位集體戶,工作單位沒有集體戶的,應當遷入戶籍所在地的社群集體戶。

三、出生登記

父母雙方或一方為我市戶籍人員,所生子女自願選擇隨父或隨母登記入戶。父母離婚的,其子女戶口由父母雙方協商一致後決定隨父或隨母登記;經父母雙方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的,以雙方離婚協議書或離婚判決書上子女撫養權的歸屬決定其戶口隨父或隨母登記。

四、單位設立集體戶

(一)經市(區)政府批准設立的單位、工業園區和社群居委會(村委會),有專人負責管理集體戶口的,可以申請設立集體戶。

(二)企業(含民營企業)有自有合法所有權廠房、辦公樓、生活區的廠企單位,企業員工數量50人或以上(透過認定的高新科技企業可不受員工人數限制),且有專人負責管理集體戶口的,可以申請設立集體戶。

五、其他說明

(一)本實施方案中“合法穩定住所”是指:1。屬自己或配偶、父母、子女的合法所有權住宅房屋(以房產證或不動產權證或農村宅基地的土地使用證為憑);2。屬工作單位合法所有權,並由工作單位分配或安排居住的住宅房屋(以房產證或不動產權證及產權單位證明為憑);3。租賃政府的公租房(保障房、經適房、直管房等)的,以政府房管部門出具的房屋使用證明為憑。4。經政府房管部門登記備案的個人租賃住宅房屋,以房產證或不動產權證或農村宅基地的土地使用證及政府房管(流管)部門出具的《出租屋租賃登記證明》為憑。

(二)每一合法產權住宅房屋,只能立為1戶。符合市外遷入或市內遷移需掛靠親友的,可經房屋產權人和戶主同意掛靠,其地址無戶口的可單獨立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