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是一種複合物權嗎?講法講理2019-05-21 16:44:56

不是,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是我國物權法專章規定的不動產所有權一種形態。所謂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指的是權利人即業主對於一棟建築物中自己專有部分的單獨所有權、對共有部分的共有權以及因共有關係而產生的管理權的結合。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將建築物的特定部分作為所有權的標的,嚴格而言,與物權客體須為獨立物,以及一物一權主義原則不相符合。但是依社會觀念,一建築物區分為若干部分,各有該部分的所有權,應為常有之事,而且這樣也不妨礙物權的公示,無害於交易安全。基於物權客體的獨立性原則,區分所有的專有部分,須具備一定條件,才可以在作為建築物區分所有中專有權的客體。這些條件如下:

(1)須具有構造上的獨立性,即被區分的部分在建築物的構造上,可以加以區分並與建築物的其它部分隔離。

(2)須具有使用上的獨立性,即被區分的各部分,可以為居住、工作或其他目的而使用。其主要界定標準,應為該區分的部分有無獨立的出入門戶。

(3)能夠登記成為特定業主所有權的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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