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詐騙罪論處就行了!不然以後這樣的事會越來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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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瞭解,2012年2月份,中牟縣刁家鄉孟某、馬某經人介紹相識。在戀愛過程中,孟某給予馬某彩禮若干。
2012年5月,雙方在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情況下,按農村風俗舉行了儀式並開始同居生活。共同生活期間因生活瑣事生氣吵架,馬某離開孟某家。雙方結束同居關係後,兩人因彩禮返還事宜發生糾紛,孟某訴之中牟縣法院,要求馬某返還彩禮6萬元,馬某要求孟某賠償精神損失5萬元。
中牟縣法院2014年9月29日判決,判令馬某返還孟某彩禮2。54萬元。但馬某置若罔聞,孟某申請強制執行。經網路查控,馬某名下沒有可供執行的銀行存款、房產、車輛等資產,且馬某外出一直未歸,規避執行。
今年8月1日,在得知馬某的現住地後,中牟縣法院執行局幹警趕往雁鳴湖鎮一物業小區對馬某實施了司法拘留。
其實,彩禮的給付是一個歷史傳統,現在很多地方都把這個傳統流傳了下來,我們先不討論給付彩禮是否合理,有沒有必要,今天《我顧問》和大家講解一下在什麼情況下,給出去的彩禮能不能要回來,怎麼樣才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援?
根據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在上述案例中,馬某與孟某兩人沒有登記結婚,只是按照當地的習俗舉行婚禮,這只是事實上的婚姻,但是我國自1994年2月1日後就不承認事實婚姻了,只承認法律上的婚姻,即登記結婚為婚姻的生效要件。
根據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五條: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綜上,孟某與馬某隻是同居關係,孟某向法院起訴馬某反還彩禮,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援。小編在這裡提醒一下大家,婚姻不是兒戲,一段婚姻的好壞,取決於你們的態度,需要更多的寬容與愛,既然選擇了開始,那就全心全意投入,勿忘初心!
吃多少吐多少,既然悔婚就表示後悔,不想與對方有這方面的關係。不想有這樣的婚約關係在拿彩禮就不合情不合理了,這樣退回所有彩禮就是理所應當的事情了!對於那些悔婚拒絕退回彩禮的,拘留是一種方法,嚴重了判刑都可以!
如果女方主動退婚,存在過錯,必須退還彩禮。根據中國傳統鄉規民俗和世俗觀念,女方悔婚必須退還彩禮,否則,有損女方聲譽,有騙婚之嫌,為人不齒,甚至,沒人敢上門提親了。
中國人的婚姻講究“三媒六證”,明名正娶。如果不向男方索要“彩禮”,會認為女孩不值錢,婚事不大操大辦女方會認為男方看輕女孩。彩禮要經過媒人、證人之手交與女方,省得悔婚時,說不清。下聘禮了,親事就算定下來了,女孩在世俗觀念裡,已經是男方家裡人了。一旦悔婚退婚,女孩聲譽肯定說不清了,要麼是破了身被男方休了;被人玩膩了丟了;貞操有問題被男方退婚了等等…。為了維護名聲,女方必須,也是最好退還彩禮。
男方如果主動悔婚或存在過錯。一般不退還彩禮,女方會找到媒人說理,要求男方賠償精神損害和名譽損傷的。媒人和證人會站在女方一邊。男方悔婚,女方最多返還貴重飾品和衣物。
從當今法律上講,女方悔婚,必須返還彩禮,否則,構成婚姻詐騙罪。
既然中國人注重人情風俗有彩禮一說、那麼遊戲規則就是:男方悔婚女方彩禮不用退,女方悔婚大件的彩禮無條件退還、鑑於在這段感情中彼此都付出吃吃喝喝費用不要彼此太計較,不然其他就是騙婚的特性
太對了,不能助長女人們想不勞而獲的想法,整天說家裡養了多少年的女兒不能白嫁,請問兒子不用養,別說要養公婆老,看看熱點有多少說兒媳沒有養公婆的義務的,也別說老輩子就有彩禮,那告訴你老輩子不光有嫁妝而且彩禮還可以說是買斷了女人的,你們作到嗎?也別說男人就該養家,女人就該坐享其成,老輩子窮人家女人不必說要和男人一樣下地幹活,紡織等等,就是有錢人在家裡也要刺繡補貼家用,只不過不用自己出去賣而已。別被電視劇欺騙還當真。
人們不管在什麼時候都不要太貪念,悔婚為什麼不給人家彩禮,不給人家彩禮難道人家怕你不成,男方如果家境貧窮人家會讓你過的安身嗎?到時在走極端殺人放火就不貪了。做為女方在什麼時候在結婚不還有彩禮為毛要貪念心❤太重害死人。
謝邀請,應該返還,不還是不對的,你當初提出要彩禮,人家二話沒說給你們家6萬彩禮錢,人家說話算話的,雖然你們沒登記結婚而同居一段時間,女方發現不合適悔婚了,你可以悔婚,但您們家收了彩禮錢要退還,不然人家要告您詐騙婚禮錢了,但您拒不返還,那好,法院只能執行公務了,對您拘留幾天吧,直到還錢為止。才能釋放。不然你在拘留所多住幾天吧,這女方家太不講理了,要嚴懲,要如數還錢,不然男方家不會罷休的,要懂法,收了人家錢,就要辦事。不然就退還,別人的錢不好拿的,懂嗎。
孟某馬某相認識,農村風俗辦喜事,
同居生活沒登記,生活瑣事鬧脾氣,
新娘離開孟家裡,結束雙方的同居,
孟家要求返彩禮,馬家精神賠損失,
法院判決馬不理,孟家申請要強制,
馬某外出在逃避,回家法警司法拘!
婚姻不止是張紙,短暫相逢何意義,
相互理解多支援,幸福美滿多甜蜜!
結婚要彩禮 要嫁妝的本身就不對 這是封建社會遺留下來的毒瘤 兩個人因為愛走到一起組成家庭 婚後二人應該共同努力創造財富 生兒育女 供養雙方父母 那些婚前要房要車要彩禮的 仔細看看 有哪個是婚姻當事人自己準備這些的 都是一方家庭父母準備的 贊一輩子錢 一次都拿出來給兒子買個媳婦?這就是變相的買賣婚姻 是對愛情的褻瀆 國家應該出臺法律 禁止這種彩禮 嫁妝的事情發生
應該女方早就認識到這婚結了是個錯 但後悔己經來不及了!這個來不及應該這樣理解 或者是同居了 大多女方會認為是虧了 或者男方肯定已多少花了點錢 帳也沒法算 女方也不會退給男方 所以雙方只好同意結婚 女方拿到彩禮 成為了男方單方面吃虧。女方講橫話 當然是騙的行為
不義之財不能要,
勤勞致富乃正道。
禮義廉恥需知曉,
道德情操不可拋。
女子悔婚不返還彩禮被男方滅門和殺害的案例告誡我們,千萬不要貪念身外財,會招來殺身之禍的!
這是應該的,以婚姻為理由進行詐騙,不結婚你拿人傢什麼錢,住了給你一部分錢就不錯了,現在的社會有些女的和他們家人就指著這個發財那,道德倫理都沒有了,還提什麼結婚生孩子,沒有承擔責任觀念,學歷越來越高,社會確是再倒退,男女平等的權力,不是讓女人什麼都不幹,就可以高於男人的,拿出個真正的平等觀念吧,要不結了再離會非常普遍的,真到那部最受傷的就是孩子了,
收了財禮不結婚,純屬詐騙,結了婚又離婚不退財禮,屬於騙婚,財禮沒有白送的,都是女方提出的條件,如果婚姻期間不屬於男方過錯,女方悔婚,自然要全部退還財禮和一切費用,如是男方見一思千,存在種種過錯,財禮,費用可分文不退,因為女人並沒悔婚一直屢行結婚過日的責任,而男人卻背判了,給女方造成了不應有聲譽影響,要看責任出在那方。
只能從道義上進行譴責,如果真是禮義上的彩禮其性質是構不成什麼刑拘的,除非是騙婚或者長期都是己耍朋友為名的應進行刑拘,這種女人長期這樣幹是道德敗類,如果彩禮金額不大戓者男方己給女的同居過那就是另外一回事了,主要還是看性質和過程等。
我小舅子現在孩子都十一歲了,早先經人介紹一個,也定過婚了,半年後女方悔婚,之前的四五萬彩禮一分未退,現在有時我還打趣小舅子是不是把人家給辦了,他一直不置可否!!!我一直還納悶,四五萬在當時也不是那麼好掙的,就這麼罷休了!!一定是把人家給辦了,一定!!!
從法律角度來看,彩禮屬於“有條件贈予”,就是說這個贈予是以雙方結婚為條件的,如果確定不結婚,那麼這個贈予就無法成立,贈予方有權利索要回贈品的,法律上會給予支援的。至於其他理由其他事項女方不同意的,也不能混為一談,需要另案處理的。
有法律依據就抓,這一依據就是:不當得利。如果女子在和男朋友存續期間被開包,彩禮就算做補償。請問,被開了嗎?一共幾次?都是什麼感覺?最後一個問題最重要,直接關係到退與不退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