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人行動不變的情況下,可以由子女出面去辦理相關手續,但是需要老人寫一份授權書,簽字並按指紋,這樣同樣具有法律效力。
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遺囑繼承,即被繼承人在生前訂立遺囑,指定繼承人繼承自己的遺產;遺贈即被繼承人生前訂立遺囑,將遺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遺贈扶養協議即被繼承人與扶養人訂立協議,由扶養人負擔被繼承人生養死葬的義務,被繼承人的全部或部分財產在其死後轉歸扶養人所有。該方式主要出現在老人無人贍養的情況下。法定繼承,即在上面三種情況都不存在的情況下,法律根據親屬關係的遠近確定的順序。
行動不便的老人辦理遺產繼承可以選擇代書立囑,可以邀請律師或者有相應的法律資質的人員來代替行動不便的老人進行書寫遺囑,但是對遺囑的內容必須是真實意思的表達,並且遵循老人的意願,並且同時還需要邀請兩個人以上見證人在現場見證才可以生效。
行動不便的老人如何立遺囑
可以選擇代書遺囑。遺囑人不識字或因生病等不能書寫,或者不願意自己書寫的,可以委託他人代寫遺囑。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第3款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