蜀國實行的是什麼主要制度?使用者52821645612892022-09-01 21:32:00

行政

劉備以前後左右四大將軍安排主要將領,基本沿襲漢制。另,以尚書令輔佐軍師理政,處理日常政務,符合魏晉官制發展的規律。同時,出鎮軍事要地的制度初步成形。對曹魏軍事鬥爭的前沿漢中,由加將軍稱號的漢中太守魏延出鎮。這一格局日後稍有修補。關羽敗亡後,李嚴於公元227 年(建興四年),“轉為前將軍”,以補關羽空缺。劉琰“班位每亞於李嚴,為衛尉中軍師後將軍”,公元221 年(章武元年),劉備在成都稱帝,國號漢,“以諸葛亮為丞相,許靖為司徒” 。蜀漢一方面接受漢末曹操霸府政治以丞相總攬朝政的現實,另方面仍然以漢制三公之一的司徒作為處理日常政務的最高輔政官員。同時設立丞相和司徒,實現了恢復傳統與尊重現實之間的平衡。司徒的決策地位遠遠遜於丞相,只能作為丞相的助手行使行政執行權。在諸葛亮擔任丞相期間,如同曹操霸府一樣,許多日後的重要官員都有過在丞相府擔任掾員的經歷。如姜維曾被諸葛亮“闢為倉曹掾,使典軍事”。

禮制

劉備對劉表、劉璋的大赦制度作了批判,而諸葛亮也指出了劉璋治理益州弊政的原因。他認為,劉璋實施的所謂德政,是以小恩小惠拉攏人,喲美好高位尊寵臣下,僭越法度,積重難返,而樹立法律的威嚴,法律施行則會感恩,並以爵位管轄百姓,爵位增加則知道榮耀,榮譽和恩典共同施用,上下便進退有度,這才是治理國家的關鍵。不但包含了法家認為法治優於德治的觀念,也體現了法家理論建立的基礎——性惡論。

劉備諸葛亮治國是禮法並施,威、德並行,強調“循章明法”、“勸善黜惡”,亦即以法為體,著重公平客觀原則;以德為用,著重教化為本。以商鞅之法,卻不迷信其權威主義,取其理法,結合儒家教化,把行法與教化合而為一。經過這樣的“法治革新”運動,蜀漢政權的工作效率明顯提高,吏治也逐漸清明。而蜀漢後期,執政者費禕 多次施行大赦,大司農孟光引諸葛亮、劉備故事對費禕進行了強烈的斥責。

法律

蜀漢的法律是《蜀科》,劉備初入川時,百廢待興,乃命當時對典制、舊法熟悉者許慈、胡潛、孟光、來敏典掌舊文、草創制度。在平定益州之後,便著手製定典律,據《三國志》記載,參與蜀科的制定一共有五人,分別是諸葛亮、法正、伊籍、劉巴、李嚴。蜀科的具體內容已經丟失,但是據《諸葛亮傳》記載,蜀漢雖然執法嚴峻,但公正公平,百姓無怨。

軍事

軍隊編制

蜀漢的兵制有點特別,據《歷代兵制》載,蜀漢的軍隊大體分為五個部分,即前軍、右軍、左軍、後軍、中軍,又《三國志》及《華陽國志》記載,蜀漢的主要將領關羽官封前將軍,張飛封右將軍,馬超封左將軍,黃忠封后將軍,趙雲則以翊軍將軍領中護軍。五人的官職表面看起來與《歷代兵制》的說法相對應,但實際發生卻並非如此,關羽、張飛早期跟隨劉備時候就將劉備有限的軍隊分別統制,馬超加入劉備後也獨領一軍在漢中之戰與張飛協同作戰,關羽、張飛、馬超又同時具有假節的權利,趙雲常居中軍隨劉備征伐,獨自入川作戰時率領的也是劉備留在荊州的中軍部隊,而黃忠雖然官拜後將軍,但是卻常常屬中軍作戰,入川之戰和定軍山之戰都是在劉備的指揮下完成,漢水之戰也是和中軍趙雲共同完成,值得一提的是,漢水黃忠在去執行任務時需要趙雲授予兵馬。可見五虎將裡,黃忠和趙雲是同屬於中軍的。

《歷代兵制》又載,蜀漢軍中又置有軍師、都護、護軍、監軍、典軍、參軍、督軍。劉備時代不置軍師,但置有軍師中郎將及軍師將軍,諸葛亮、龐統以及後來的法正、黃權,所封的官職都是偏武官向的,他們不但作為劉備的參謀參贊軍事,而且還領兵作戰,甚至親自上戰場,龐統更是死在了戰場上。諸葛亮時代置三軍師,即前軍師、中軍師、後軍師,擔任者分別是魏延、劉琰、費禕。趙雲死後諸葛亮將中護軍一分為五,即中護軍、前護軍、右護軍、左護軍、後護軍,其他如監軍、典軍等也分前後左右中。擔任者如中部督向寵、參軍馬謖、中典軍王平、中監軍鄧芝等不一一列舉。

蜀漢兵制有個比較奇怪的地方,就是官職高的並不一定擁有更高的權利,漢中之戰,徵西將軍黃忠需要翊軍將軍趙雲授予兵力,徵北將軍申耽被副軍將軍劉封所統制,即便是蜀漢後期,衛將軍姜維卻率領車騎將軍夏侯霸北伐作戰。

財政賦稅

公元214年(建安十九年),劉備入蜀後,巴蜀地區財政混亂,劉巴提出鑄直百錢,平衡物價,解決問題。當中五銖錢與直百錢並用,錢面有鑄字“直百五銖”、背有“好右有為”,為犍為郡所鑄,從中知道蜀鑄錢不只在一地。

而蜀漢的收入有田租,但暫未有例項;鹽鐵對蜀漢有不錯的利潤;而南中金、銀、丹、漆、耕牛、戰馬、蜀錦等貢品,令蜀漢軍費有所供給,國家富裕,為諸葛亮北伐提供物資;另有其他收入沒有記錄。另一方面,支出包官俸、軍糧、賞賜等,至蜀漢亡時,官府仍有金、銀各二千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