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後處分最輕是什麼?使用者軍石2022-08-22 00:40:16

對有職務違法行為但情節較輕的公職人員,按照管理許可權,直接或者委託有關機關、人員,進行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予以誡勉。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照法定程式作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政務處分決定;對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按照管理許可權對其直接作出問責決定,或者向有權作出問責決定的機關提出問責建議;

對涉嫌職務犯罪的,檢察機關經調查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製作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

對監察物件所在單位廉政建設和履行職責存在的問題等提出監察建議。檢察機關經調查,對沒有證據證明被調查人存在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撤銷案件,並通知被調查人所在單位。留置,是指債來人因自合同關係佔有債務人的財物,在由此產生的債未得到清償以前留置該項財物並在超過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償時依法變賣留置財物,從價款中優先受償的利。留置的效力主要體現為留置人的佔有和優先受償。留置人的佔有須受一定限制,即除了保管上的必要或經債務人同意外不得使用留置物,未經債務人同意不得將留置物出租或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