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肉類食品要辦哪些證?使用者37247822064662532019-12-22 05:13:23

動物食品出口需要辦理的手續、證件,在國家檢驗檢疫局的網站上有這方面的檔案:你可上去了解。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進出口肉類產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總局第136號令)第三章 出口檢驗檢疫第二十三條 出口肉類產品由檢驗檢疫機構進行監督、抽檢,海關憑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通關證明放行。 第二十四條 檢驗檢疫機構按照下列要求對出口肉類產品實施檢驗檢疫: (一)輸入國家或者地區檢驗檢疫要求;(二)中國政府與輸入國家或者地區簽訂的檢驗檢疫協議、議定書、備忘錄等規定的檢驗檢疫要求;(三)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質檢總局規定的檢驗檢疫要求;(四)輸入國家或者地區官方關於品質、數量、重量、包裝等要求;(五)貿易合同註明的檢驗檢疫要求。第二十五條 檢驗檢疫機構按照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管理規定,對出口肉類產品的生產企業實施備案管理。輸入國家或者地區對中國出口肉類產品生產企業有註冊要求,需要對外推薦註冊企業的,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相關規定執行。第二十六條 出口肉類產品加工用動物應當來自經檢驗檢疫機構備案的飼養場。檢驗檢疫機構在風險分析的基礎上對備案飼養場進行動物疫病、農獸藥殘留、環境汙染物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監測。未經所在地農業行政部門出具檢疫合格證明的或者疫病、農獸藥殘留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監測不合格的動物不得用於屠宰、加工出口肉類產品。第二十七條 出口肉類產品加工用動物備案飼養場或者屠宰場應當為其生產的每一批出口肉類產品原料出具供貨證明。第二十八條 出口肉類產品生產企業應當按照輸入國家或者地區的要求,對出口肉類產品的原輔料、生產、加工、倉儲、運輸、出口等全過程建立有效執行的可追溯的質量安全自控體系。出口肉類產品生產企業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獸醫衛生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第二十九條 出口肉類產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原料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核查原料隨附的供貨證明。進貨查驗記錄應當真實,儲存期限不得少於二年。出口肉類產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出廠檢驗記錄制度,查驗出廠肉類產品的檢驗合格證和安全狀況,如實記錄其肉類產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生產批號、檢驗合格證號、購貨者名稱及聯絡方式、銷售日期等內容。肉類產品出廠檢驗記錄應當真實,儲存期限不得少於二年。第三十條 出口肉類產品生產企業應當對出口肉類產品加工用原輔料及成品進行自檢,沒有自檢能力的應當委託有資質的檢驗機構檢驗,並出具有效檢驗報告。第三十一條 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對出口肉類產品中致病性微生物、農獸藥殘留和環境汙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質在風險分析的基礎上進行抽樣檢驗,並對出口肉類生產加工全過程的質量安全控制體系進行驗證和監督。第三十二條 用於出口肉類產品包裝的材料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包裝上應當按照輸入國家或者地區的要求進行標註,運輸包裝上應當註明目的地國家或者地區。第三十三條 檢驗檢疫機構根據需要可以向出口肉類產品生產企業派出官方獸醫或者檢驗檢疫人員,對出口肉類產品生產企業進行監督管理。第三十四條 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在出口肉類產品啟運前,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的報檢規定向出口肉類產品生產企業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報檢。第三十五條 出口肉類產品的運輸工具應當有良好的密封效能和製冷裝置,裝載方式能有效避免肉類產品受到汙染,保證運輸過程中所需要的溫度條件,按照規定進行清洗消毒,並做好記錄。發貨人應當確保裝運貨物與報檢貨物相符,做好裝運記錄。第三十六條 檢驗檢疫機構對報檢的出口肉類產品的檢驗報告、裝運記錄等進行稽核,結合日常監管、監測和抽查檢驗等情況進行合格評定。符合規定要求的,簽發有關檢驗檢疫證單;不符合規定要求的,簽發不合格通知單。第三十七條 檢驗檢疫機構根據需要,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對檢驗檢疫合格的出口肉類產品、包裝物、運輸工具等加施檢驗檢疫標誌或者封識。 第三十八條 存放出口肉類產品的中轉冷庫應當經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備案並接受監督管理。 出口肉類產品運抵中轉冷庫時應當向其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申報。中轉冷庫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憑生產企業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檢驗檢疫證單監督出口肉類產品入庫。第三十九條 出口冷凍肉類產品應當在生產加工後六個月內出口,冰鮮肉類產品應當在生產加工後72小時內出口。輸入國家或者地區另有要求的,按照其要求辦理。第四十條 用於出口肉類產品加工用的野生動物,應當符合輸入國家或者地區和中國有關法律法規要求,並經國家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進出口水產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總局第135號令)第三章出口檢驗檢疫第二十三條 出口水產品由檢驗檢疫機構進行監督、抽檢,海關憑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通關證明放行。第二十四條 檢驗檢疫機構按照下列要求對出口水產品及其包裝實施檢驗檢疫:(一)輸入國家或者地區檢驗檢疫要求;(二)中國政府與輸入國家或者地區政府簽訂的檢驗檢疫協議、議定書、備忘錄等規定的檢驗檢疫要求;(三)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質檢總局規定的檢驗檢疫要求;(四)輸入國家或者地區官方關於品質、數量、重量、包裝等要求;(五)貿易合同註明的檢疫要求。第二十五條 檢驗檢疫機構對出口水產品養殖場實施備案管理。出口水產品生產企業所用的原料應當來自於備案的養殖場、經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捕撈水域或者捕撈漁船,並符合擬輸入國家或者地區的檢驗檢疫要求。第二十六條 備案的出口水產品養殖場應當滿足以下基本條件和衛生要求:(一)取得漁業行政主管部門養殖許可;(二)具有一定的養殖規模:土塘或者開放性海域養殖的水面總面積50畝以上,水泥池養殖的水面總面積10畝以上,場區內養殖池有規範的編號;(三)水源充足,養殖用水水質符合《漁業水質標準》;(四)周圍無畜禽養殖場、醫院、化工廠、垃圾場等汙染源,具有與外界環境隔離的設施,內部環境衛生良好;(五)佈局合理,符合衛生防疫要求,避免進排水交叉汙染;(六)具有獨立分設的藥物和飼料倉庫,倉庫保持清潔乾燥,通風良好,有專人負責記錄入出庫登記;(七)養殖密度適當,配備與養殖密度相適應的增氧設施;(八)投餵的飼料來自經檢驗檢疫機構備案的飼料加工廠,符合《出口食用動物飼用飼料檢驗檢疫管理辦法》的要求;(九)不存放和使用中國、輸入國家或者地區禁止使用的藥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使用的藥物應當標註有效成份,有用藥記錄,並嚴格遵守停藥期規定;(十)有完善的組織管理機構和書面的水產養殖管理制度(包括種苗收購、養殖生產、衛生防疫、藥物飼料使用等);(十一)配備具有相應資質的養殖技術員和質量監督員,養殖技術員和質量監督員應當由不同人員擔任,養殖技術員須憑處方用藥,藥品由質量監督員發放。養殖技術員和質量監督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1.熟悉並遵守檢驗檢疫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等規定;2.熟悉並遵守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有關水生動物疫病和獸藥管理規定;3.熟悉輸入國家或者地區相關藥殘控制法規和標準;4.有一定養殖工作經驗或者具有養殖專業中專以上學歷。(十二)建立重要疫病和重要事項及時報告制度。第二十七條 出口水產品養殖場按照以下程式進行備案:(一)出口水產品養殖場向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提出備案申請,並提供相關材料;(二)檢驗檢疫機構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基本條件和衛生要求,對申請備案的出口水產品養殖場進行稽核。符合基本條件和衛生要求的,由直屬檢驗檢疫局審查批准頒發備案證明;(三)備案證明自頒發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四年。出口水產品養殖場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三個月前提出延續申請;(四)備案的出口水產品養殖場地址、名稱、養殖規模、所有權、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向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重新申請備案或者辦理變更手續。第二十八條 出口水產品備案養殖場應當為其生產的每一批出口水產品原料出具供貨證明。第二十九條 出口水產品備案養殖場應當依照輸入國家或者地區要求,或者中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使用飼料、獸藥等農業投入品,禁止採購或者使用不符合輸入國家或者地區要求,或者中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農業投入品。第三十條 檢驗檢疫機構對出口水產品備案養殖場實施監督管理,組織監督檢查,並做好相關記錄。監督檢查包括日常監督檢查和年度稽核等形式。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在風險分析的基礎上對備案的出口水產品養殖場實施水生動物疫病、農獸藥殘留、環境汙染物、水質狀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監測,建立完善出口水產品安全風險資訊管理制度。第三十一條 檢驗檢疫機構按照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管理規定對出口水產品生產企業實施備案管理。輸入國家或者地區對中國出口水產品生產企業有註冊要求,需要對外推薦註冊企業的,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相關規定執行。第三十二條 出口水產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完善可追溯的質量安全控制體系,確保出口水產品從原料到成品不得違規使用保鮮劑、防腐劑、保水劑、保色劑等物質。出口水產品生產企業應當對加工用原輔料及成品的微生物、農獸藥殘留、環境汙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質進行自檢,沒有自檢能力的,應當委託有資質的檢驗機構檢驗,並出具有效檢驗報告。第三十三條 出口水產品生產企業生產加工水產品應當以養殖場為單位實施生產批次管理,不同養殖場的水產品不得作為同一個生產批次的原料進行生產加工。從原料水產品到成品,生產加工批次號應當保持一致。生產加工批次號標註要求另行公告。第三十四條 出口水產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原料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核查原料隨附的供貨證明。進貨查驗記錄應當真實,儲存期限不得少於二年。出口水產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出廠檢驗記錄制度,查驗出廠水產品的檢驗合格證和安全狀況,如實記錄其水產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生產批號、檢驗合格證號、購貨者名稱及聯絡方式、銷售日期等內容。水產品出廠檢驗記錄應當真實,儲存期限不得少於二年。第三十五條 出口水產品包裝上應當按照輸入國家或者地區的要求進行標註,在運輸包裝上註明目的地國家或者地區。第三十六條 出口水產品生產企業或者其代理人應當按照國家質檢總局報檢規定,憑貿易合同、生產企業檢驗報告(出廠合格證明)、出貨清單等有關單證向產地檢驗檢疫機構報檢。出口水產品出口報檢時,需提供所用原料中藥物殘留、重金屬、微生物等有毒有害物質含量符合輸入國家或者地區以及我國要求的書面證明。第三十七條 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對出口水產品中致病性微生物、農獸藥殘留和環境汙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質在風險分析的基礎上進行抽樣檢驗,並對出口水產品生產加工全過程的質量安全控制體系進行驗證和監督。第三十八條 沒有經過抽樣檢驗的出口水產品,檢驗檢疫機構應當根據輸入國家或者地區的要求對出口水產品的檢驗報告、裝運記錄等進行稽核,結合日常監管、監測和抽查檢驗等情況進行綜合評定。符合規定要求的,簽發有關檢驗檢疫證單;不符合規定要求的,簽發不合格通知單。第三十九條 出口水產品生產企業應當確保出口水產品的運輸工具有良好的密封效能,裝載方式能有效地避免水產品受到汙染,保證運輸過程中所需要的溫度條件,按規定進行清洗消毒,並做好記錄。 第四十條 出口水產品生產企業應當保證貨證相符,並做好裝運記錄。檢驗檢疫機構應當隨機抽查。經產地檢驗檢疫合格的出口水產品,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在口岸查驗時發現單證不符的,不予放行。 第四十一條 出口水產品檢驗檢疫有效期為:(一)冷卻(保鮮)水產品:七天;(二)幹凍、單凍水產品:四個月;(三)其他水產品:六個月。出口水產品超過檢驗檢疫有效期的,應當重新報檢。輸入國家或者地區另有要求的,按照其要求辦理。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