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還舊借新借款法律規定?使用者11798858049602021-03-24 17:32:52

《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三十九條規定:主合同當事人雙方協議以新貸償還舊貸,除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外,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新貸與舊貸系同一保證人的,不適用前款的規定。一般情況下,保證人能夠證明債務人借新還舊,且債權人又不能證明保證人知情的情況下,保證人才能免責。

貸款合同明確約定借新還舊,債權人也要證明保證人知情。否則,保證人免責

裁判要旨

僅憑主合同列明借款用途不能認定保證人對借新還舊的事實知情,債權人如不能直接舉證證明“擔保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所擔保的債權屬於借新還舊”的事實存在,應認定為擔保人對“借新還舊”的事實不知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