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先做精神鑑定,鑑定結果屬於精神缺陷者就不可以做為證人。
2: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為證人。
“精神上有缺陷”一般是指精神病患者:包括痴呆病人和間歇性精神病人等;“年幼的人”一般是指14週歲以下的少年兒童。
不能!作為證人,必須具備心裡健康,行為正確,意識清晰,能正確的表達意志,具有一定的語言表達能力,以便真實,清晰的表述所感知的案件事實,能正確認識作證的法律後果!
而心裡不健康的人,他們不能正確的表達他們的意志,不能清晰的還原案件的事實。
不健康心理的人我覺得不能作為證人,這樣的人會嚴重誤導偵查、檢察、審判人員,不能在自己承辦的案件中作證人。
他們這些人說的話顛倒是非,是不可信的,所以千萬不要把希望寄託在這類心理不健康人身上,應該早日找別的突破口早日破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