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關於打架致傷醫藥費誰先支付的規定?tplzr17832019-10-25 10:14:48

打架致傷醫療費墊付可以是侵害人,也可以是受害人,這根據實際情況來決定,一般是主張權利方先予墊付,憑有效證據或收據請求侵害方(承擔賠償義務人)支付。但特殊情況下也可以請求侵害人先行墊付,由辦案機關調解或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後先行執行。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從受理到作出判決,判決生效執行需要經過一段時間。在這段時間內,有的原告可能因經濟困難,不能維持正常的生活,或者難以甚至無法進行生產經營。這就需要法院在終審判決前,裁定採取先予執行措施。先予執行是指法院在訴訟過程中,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裁定一方當事人預先給付另一方當事人一定數額的金錢或者其它財物的一種制度。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了先予執行的適用範圍: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撫卹金、醫療費用的案件;追索勞動報酬的案件;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案件。對於先予執行需要具備的條件,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者生產經營;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支付令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督促程式,根據債權人的申請,向債務人發出的限期履行給付金錢或有價證券的法律文書。是人民法院根據債權人的申請,依法作出的督促債務人為一定給付義務的法律文書。這是處理債權債務關係明確的民事、經濟糾紛的最好辦法,但只能體現在債務人接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內,不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方可實現。債務人對債權債務關係沒有異議,但對清償能力、清償期限、清償方式提出不同意見的,不影響支付令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