滄州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規定?使用者53551055822182021-12-12 23:13:31

滄州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規定,於2020年10月27日滄州市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透過,2020年11月27日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准。

滄州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規定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制定機關

滄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時效性

有效

公佈日期

2020/12/3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防治環境汙染,加強煙花爆竹燃放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下列區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一)市中心城區京臺高速、石黃高速、廊滄(京滬)高速公路合圍區域內;

(二)任丘市、河間市、泊頭市、黃驊市、肅寧縣、獻縣、吳橋縣、東光縣、南皮縣、青縣、孟村回族自治縣、鹽山縣、海興縣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成區。

市、縣級人民政府可以劃定本轄區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區域,並向社會公佈。

第四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下列地點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一)機關、事業單位辦公場所;

(二)文物保護單位、公共文化設施;

(三)車站、碼頭、飛機場等交通樞紐,高速公路、隧道、高架路、立交橋,軌道交通設施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四)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生產、儲存場所;

(五)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六)醫療機構、養老機構、幼兒園、學校、福利院、殯儀館;

(七)森林、公共綠地等重點防火區,大中型水庫管理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八)商場、集貿市場、風景名勝區、公園等人員密集場所;

(九)市、縣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