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證據法原理,證據分為“人證”和“物證”。
物證是指以其外部特徵、存在場所和物質屬性證明案件事實的實物和痕跡。物證包括實物和痕跡兩類。前者指與案件事實有聯絡的客觀實在物;後者包括兩個物體相互作用所產生的印痕和物體運動時所產生的軌跡,如腳印指紋等。具有較強的客觀性、穩定性。人證包括證人證言和被害人陳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訴辯解。證人是指了解案件情況並向法院或當事人提供證詞的人。證言是指證人將其瞭解的案件事實向法院所作的陳述或證詞。
人證也就是證人即證明人,證據不但包括人證,還包括物證
人證是個人的指證,證據是物證
人證和證據的區別在人證包括證據,但證據就不一定包括人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