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在是老大爺找到了民警同志的及時幫助,而且廢品收購站的人員也十分通情達理,最終大爺
成功找回了金條
,算是息事寧人。
不過假如大爺將閒置甩幹機賣給了某個人,而這個人最終也看到了裡面的金條想要佔為己有。
大爺之前就對於金條享有所有權只是因為年紀大記不住了
的話,在出賣甩幹機之後,金條的所有權仍然屬於這位老大爺,
對方必須返還
(因為在我的家鄉就發生過類似的事,這就是最終的調解結果),當然,法律還沒有類似的針對性規定,但是這類事情的處理可以依照刑法中有關
封緘物(類似於這件事的甩幹機)
和
內容物(相當與甩幹機裡面的金條)
的處理
類推適用
。理由如下:
1、大爺
只有賣出甩幹機的意思,沒有賣出甩幹機裡面金條的意思
。交易行為最重要的就是雙方基於
自願公平、誠實信用
的原則進行交易,交易意思中未涉及的標的物不能被交易,大爺要賣金條肯定不是自願的。而對方在
沒發現金條之前
,
當時也只是想買甩幹機,沒有想買裡面的金條,
如果雙方交易完畢,對方發現了金條但卻佔為己有,構成民法上的
不當得利
,大爺可以請求對方返還,或者請求對方支付金條的對應價款。
2、在刑法的角度上來說,行為人
取得了封緘物的所有權不能等同於取得了內容物的所有權,
內容物通常只是被害人一方
短暫遺忘
在封緘物內的物品,在客觀上看被害人
沒有喪失對於內容物的佔有
,也就是說,雖然甩幹機和金條都在對方手中,但是大爺仍然是金條的佔有人,對方將金條佔為己有的行為很可能會構成
盜竊罪。
以上所述是目前法院和法律學者們認定這種事實的
主流觀點
,對於這種事情的處理還是有
指導作用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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