帳篷民宿審批流程?使用者8160168787032021-05-07 14:57:10

開辦民宿審批流程:

1。具備必要的防入侵、防盜、防安全事故等防範設施和貴重物品保管設施。客房的門、窗須符合防盜要求,並設有符合防盜要求的物品保管櫃(箱);

2。配備必要的監控設施,覆蓋住宿區域主要通道和相關重要部位,監控錄影儲存1個月以上;

3。搭建、配備實現實名制管理要求的資訊登記平臺,有能夠熟練操作的前臺登記工作人員。

(三)環保條件

1。具有必要的汙染治理和安全防護等基礎配套設施,垃圾應有固定和圍閉的設施存放並及時清運,汙水應處理後排放,排放應符合《汙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1996)的規定;

2。具有油煙淨化設施並達標排放。

(四)經營條件

按照“放管服”的改革要求可實行先牌(照)後證,並強化批後監管。

有書面承諾的符合開辦經營要求的人員、裝置及開辦資金、經營環境要求。

(五)其他條件

1。民宿選址應符合鄉鎮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建設規劃、鄉村旅遊發展規劃和民宿資源普查報告(規劃);

2。民宿經營場所產權應當明晰、無糾紛,房屋質量安全滿足治安管理、環保和消防要求;

3。民宿層數上鼓勵不超過2層,最高不超過3層,每樓層房間床位與房間面積(不含洗漱間)比不超過1/2。5;建築風貌應與當地人文民俗、村莊環境景觀相協調,結構安全牢固;

4。道路通達條件較好,建築不佔用水利紅線,不破壞林地,無地質災害和其它影響公共安全的隱患;位於地質災害易發區內的,應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5。應取得《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食品經營許可證》,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確保公共場所衛生安全和食品安全;

6。 從業人員參加文旅體、公安、消防、衛生健康、食藥監等部門的聯合培訓並透過考核;

7。鄰里關係和諧,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和鄉規民約,無影響社會穩定因素存在;

8。利用閒置的文物古建築開辦民宿,應當按照文物的級別報相應的公佈機關審批同意後方可開設,並在不改變文物古建築整體結構和風貌的前提下,確保文物整體安全。

(六)禁止性條件

1。不得在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重要自然與文化遺產地等核心區域新建、改建和擴建民宿專案;

2。不得借開辦民宿名義建設私人會所(會館)等;

3。不得利用違法建設或違法建築物開辦民宿;

4。不得利用(各)省級以上保護文物開辦民宿;

5。法律法規政策禁止性的行為。

第六條 民宿開辦實行部門聯合稽核。由縣民宿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以下簡稱縣民宿辦,設在縣文化旅遊體育局),統一受理、聯合稽核、現場踏勘、“一站式”服務。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公安局、消防救援大隊、市場監督管理局、文化旅遊體育局、衛生健康委員會、生態環境分局等部門,明確並固定工作人員代表部門開展民宿稽核和證照辦理工作。

(二)公安局、消防救援大隊、衛生健康委員會、市場監督管理局、稅務局等部門應積極主動地指導民宿經營戶依法依規辦理住宿、餐飲、衛生等行業許可,高效優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特種行業許可證、衛生許可證和稅務登記。不得設定其他前置條件。

(三)鄉鎮人民政府、村委會及當地派出所應積極主動為民宿經營戶提供指導和幫助,及時初審並簽署意見;第一時間協調解決和反映民宿經營戶在建設和運營管理中出現的矛盾和問題。

(四)民宿經營戶應積極主動向縣民宿辦提交開辦民宿所需的材料,積極配合相關部門開展現場踏勘、稽核工作。對《辦法》出臺前已經建成或已經對外營業的民宿,符合開辦條件的,有關部門指導其辦理相關證照並規範經營;對不符合開辦條件的,應當要求其在《辦法》出臺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整改,辦理相關證照和規範經營。

申報材料清單:

經營民宿的農戶或經營主體,須向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批准流程:

1。鄉鎮初審。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牽頭當地派出所、村委會對《民宿審批登記表》進行初審並簽署意見。

2。聯合審批。鄉鎮人民政府初審蓋章後提交縣民宿辦(設在縣文旅體局)受理,由縣民宿辦組織公安局、消防救援大隊、衛生健康委員會、市場監督管理局等部門聯合審查驗收分別簽署意見。

對不符合條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請人。

3。證照辦理。營業執照先行辦理,並辦理稅務登記等證件。根據驗收透過的意見,由相關職能部門辦理特種行業經營、餐飲服務及公共場所衛生等許可證。

1。具備必要的防入侵、防盜、防安全事故等防範設施和貴重物品保管設施。客房的門、窗須符合防盜要求,並設有符合防盜要求的物品保管櫃(箱);

2。配備必要的監控設施,覆蓋住宿區域主要通道和相關重要部位,監控錄影儲存1個月以上;

3。搭建、配備實現實名制管理要求的資訊登記平臺,有能夠熟練操作的前臺登記工作人員。

(三)環保條件

1。具有必要的汙染治理和安全防護等基礎配套設施,垃圾應有固定和圍閉的設施存放並及時清運,汙水應處理後排放,排放應符合《汙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1996)的規定;

2。具有油煙淨化設施並達標排放。

(四)經營條件

按照“放管服”的改革要求可實行先牌(照)後證,並強化批後監管。

有書面承諾的符合開辦經營要求的人員、裝置及開辦資金、經營環境要求。

(五)其他條件

1。民宿選址應符合鄉鎮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建設規劃、鄉村旅遊發展規劃和民宿資源普查報告(規劃);

2。民宿經營場所產權應當明晰、無糾紛,房屋質量安全滿足治安管理、環保和消防要求;

3。民宿層數上鼓勵不超過2層,最高不超過3層,每樓層房間床位與房間面積(不含洗漱間)比不超過1/2。5;建築風貌應與當地人文民俗、村莊環境景觀相協調,結構安全牢固;

4。道路通達條件較好,建築不佔用水利紅線,不破壞林地,無地質災害和其它影響公共安全的隱患;位於地質災害易發區內的,應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5。應取得《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食品經營許可證》,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確保公共場所衛生安全和食品安全;

6。 從業人員參加文旅體、公安、消防、衛生健康、食藥監等部門的聯合培訓並透過考核;

7。鄰里關係和諧,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和鄉規民約,無影響社會穩定因素存在;

8。利用閒置的文物古建築開辦民宿,應當按照文物的級別報相應的公佈機關審批同意後方可開設,並在不改變文物古建築整體結構和風貌的前提下,確保文物整體安全。

(六)禁止性條件

1。不得在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重要自然與文化遺產地等核心區域新建、改建和擴建民宿專案;

2。不得借開辦民宿名義建設私人會所(會館)等;

3。不得利用違法建設或違法建築物開辦民宿;

4。不得利用(各)省級以上保護文物開辦民宿;

5。法律法規政策禁止性的行為。

第六條 民宿開辦實行部門聯合稽核。由縣民宿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以下簡稱縣民宿辦,設在縣文化旅遊體育局),統一受理、聯合稽核、現場踏勘、“一站式”服務。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公安局、消防救援大隊、市場監督管理局、文化旅遊體育局、衛生健康委員會、生態環境分局等部門,明確並固定工作人員代表部門開展民宿稽核和證照辦理工作。

(二)公安局、消防救援大隊、衛生健康委員會、市場監督管理局、稅務局等部門應積極主動地指導民宿經營戶依法依規辦理住宿、餐飲、衛生等行業許可,高效優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特種行業許可證、衛生許可證和稅務登記。不得設定其他前置條件。

(三)鄉鎮人民政府、村委會及當地派出所應積極主動為民宿經營戶提供指導和幫助,及時初審並簽署意見;第一時間協調解決和反映民宿經營戶在建設和運營管理中出現的矛盾和問題。

(四)民宿經營戶應積極主動向縣民宿辦提交開辦民宿所需的材料,積極配合相關部門開展現場踏勘、稽核工作。對《辦法》出臺前已經建成或已經對外營業的民宿,符合開辦條件的,有關部門指導其辦理相關證照並規範經營;對不符合開辦條件的,應當要求其在《辦法》出臺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整改,辦理相關證照和規範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