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訴訟時效問題直接涉及犯罪嫌疑人是否構成犯罪,是案件的根本性問題,任何訴訟階段都可以提出,無論是公安偵查,檢察院審查逮捕和審查起訴,還是法院審判階段,都可以提出。
由於訴訟時效問題涉及案件是否成立,顯然是越早提出效果越好,尤其是對於被關押的嫌疑人,越早提出,越有可能被辦案機關採納,能夠大幅減少被關押的時間。如果到了審判環節再提出,即使法院採納了這個觀點,釋放了被告人,之前被關押的時間是客觀存在的,即使國家賠償,損失的時間是回不來的。
但是根據你的描述,這個案件中是否真的存在追訴時效,還不確定。
妨害公務罪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刑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
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2017年的妨害公務案件,到現在並沒有經過五年,應該是在追訴時效內的,而且經過公安機關拘留,逮捕,取保候審,檢察院審查,都沒有提及這個問題,恐怕不是沒有發現,而是並不存在追訴時效的問題。
追訴時效問題隨時都可以提出,但是應當儘早提出,一旦能夠確認超過追訴時效,不應當立案,如果立案了,應當撤銷,或者不起訴,或者宣告無罪。這其中任何一個結果都會導致案件直接結束,如果逮捕或者關押了,應當釋放。所以提的越早越好
第十六條 依法不追訴原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2017年妨害公務,2019年7月被逮捕,如果有證據證明涉嫌妨害公務罪,因妨害公務罪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罰金,其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刑事追訴時效應為五年,故本問題所涉案件未過刑事追訴時效,公安機關應立案偵查。如果犯罪嫌疑人堅持認為過了,應當自公安機關立案時提出。相關法律規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八十七條【追訴時效期限】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第二百七十七條【妨害公務罪】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建議開庭前提出
因為如果過了追溯時效,根據《刑訴法》第15條的規定,屬於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開庭前提出,就有機會申請取保候審,這樣就不用一直羈押在看守所受苦了。
任何階段都可以提出。不過,如果存在這個問題,應當儘早提出,被司法機關認可即可結束案件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