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一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58條規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
簡單來說,就是有兩段婚姻。
那麼既然是婚姻,那麼就必須符合婚姻的實質特徵。否則,即使是有情人,包小三,也可能不構成重婚罪。
所以要構成重婚罪,第二段婚姻必須是進行過結婚登記或者雖未進行登記,但卻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所以,在外面有了情人,即使有了私生子,也不一定是構成重婚罪,除非他跟情人有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舉個例子你可能就明白了。
如《人民的名義》中的高育良。
高育良和吳惠芬婚姻期間出軌高小鳳,致高小鳳懷孕。此時高育良有情人,有私生子,但是他對外沒有跟高小鳳有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所以,他不構成重婚罪。
後來高育良和吳惠芬離婚,與高小鳳結婚,此時他的配偶是高小鳳,可他卻又以夫妻名義繼續和吳惠芬共同生活。那麼他此時就構成重婚罪了。
甚至於,吳惠芬明知高育良有配偶而與之繼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也是涉嫌重婚罪。
這些是單純考慮重婚罪的問題。不是有情人有私生子就構成重婚罪。
如果是離婚的問題,那就更復雜了,與提問無關,就不展開了。
肯定算 給別人生孩子 遠比和別人同居傷害跟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