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只是對原訴求進行審查。不能提出新的訴求。
依我之見:再審一一是有針對性的再審,即根據‘’再審申請理由‘’(事項)來再審的。
根據《刑事訴訟法》有關‘’審判監督程式‘’關於刑事案件申訴再審‘’法定條件‘’的規定和《民事訴訟法》關於申訴再審事由‘’法定事由‘’的細化規定:
如果當事人認為當初生效判決之所以錯誤,就是採信了錯誤的‘’鑑定意見‘’而申請再審糾正錯誤的鑑定意見的,那麼,人民法院再審該案時將會集中精力再審審查該鑑定意見,經再審審理確認該‘’鑑定意見‘’錯誤的,依法糾正該‘’鑑定意見‘’,並依法撤銷原生效判決,另組合議庭重審(一審)此案後重新作出新的一審判決;
如果當事人認為當初生效判決之所以錯誤,就是採信了錯誤的證人證言,比如證人主體不合格丶證人並不在案發現場丶證人被賄買丶證人被威脅利誘丶證人證言未經當事人各方質證……等等,並申請法庭透過再審糾紛該‘’證人證言‘’,那麼,該案件再審時將會有針對性地對該案‘’證人證言‘’進行再次依法審查,確係非法證據的應依法予以排除,如果該證據系案件基礎性丶關健證據的話,經再審法院依法會撤銷原判決,另組合議庭重新審理(一審)此案,而另組合議庭依法將再次開庭將通知相關證人到應作證,並由雙方當事人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進行交叉詢問質證來決定該證人證言的取捨和該案件的判決。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申請再審只能等再審開庭提,申請時申請i正人出庭有點早
本人認為:如果訴訟當事人認為需要申請證人出庭、司法鑑定證明涉案的事實,應當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提供。
如果再審法院同意進入程式,並且法院組織再審開庭才有機會,否則沒門,認真理解一下什麼叫再審!!
前面的可以提出,但後者不行
再審申請後進入的是申訴審查庭,而不是審判庭,所謂申訴審查就是書面審查,不是審判庭的開庭審理。所以在此程式是不適用審判程式的鑑定請求和證人出庭等證據提交,質證等規則(新證據在再審申請中一併提交,但不在申訴審查庭組織質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