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丟過東西,心情不好,也很懊惱。我也撿過東西,當我還給他們的時候,看到他們感激的表情,我心裡非常舒暢,想想自己丟東西的心情和他應該是一樣的吧,至於說獎勵和回報,我沒這種想法。但是有人出於感激提著水果去我家,我只好收下,以後我會和他們當朋友一樣處下去。
失主應該主動感謝拾檢者並給與一定仇謝費!這是人至常情!不至於定罪行為!也不必要依敲詐勒索罪定性?這是拾檢行為為什麼要定罪呢?如果真定罪公平正義的法治就失取實質性的意義?不是偷?無非定任何罪名?
謝邀請!
你好,我是頭條號@生活法學家。
路上撿到別人的包包,並向失主索要錢款的,屬於違法行為。
首先,撿到了他人的財物,佔著不給的,屬於非法佔有他人財產,侵犯了失主對人家包包的所有權。
其次,想借機問失主要錢的,屬於勒索行為。利用被害人急於找回就是財產的困境,強迫人家給你錢,不論是口頭的還是其他形式的,都是一種勒索行為。
如果勒索的數額小,會受到治安管理處罰,一般是拘留幾天。如果是數額大,觸犯了刑法,就是犯了勒索罪,會被判刑。
最後,如果你撿到了別人一個特別貴重的包包或其他財物的,並進行了妥善保管,避免了他人財物遭受損失。比如,下雨天,你撿了別人一個名貴包包,你幫她擦拭並打蠟後好好的保管,並因此花費了一些費用。包包的主人在找你要回包包時,你可以向她索要無因管理費用。這個是合理的。
因為如果沒有你的妥善保管,她的包包可能早都損壞了,正是因為你的妥善管理,她才能夠避免財產損失,所以,你可以就自己的付出索要合理的管理費用。
我是生活法學家,遇到法律問題,歡迎關注並私信或留言給我,我會一一為您解答。
主動還給失主要錢不犯法。
該定罪
不需要,合情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