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南站派出所破獲一起詐騙案件,男子117次惡意逃票乘車被刑拘, 你怎麼看?公司法江湖2019-07-13 17:20:17

對於買短乘長的行為,本質上就是屬於詐騙行為,只是本案當中的金額已經高達8000餘元符合詐騙罪的數額要件,對其進行立案偵查符合規定,同時這種投機取巧的行為看似節省了8000餘元,但是卻犧牲了個人的信譽、良心和鐵路公司的利益為代價,看似是“划算”卻最終輸了自己,不僅將要面臨刑事責任的追責,而且相信其後果也是丟了工作,丟了信譽,令人所不齒。

買短乘長並非個例,看似划算,實則屬於違法犯罪!

南京南站派出所破獲一起詐騙案件,男子117次惡意逃票乘車被刑拘, 你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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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以上案例可以看得出來,買短乘長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並不少,而且本質上其共同特點均是買短乘長上百次,金額達到一定的要求時方能構成刑事犯罪,一般情況下最多也就是處以行政拘留處罰的懲處措施。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詐騙罪的立案標準金額如下: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就可以追究刑事責任。而在有些發達地區立案金額可能會調整到5000元以上才可能構成刑事犯罪。

故而本案當中男子逃票金額達到8000餘元已經符合刑事立案的數額要件情況下,自然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所以勸誡那些“小聰明”的人,自以為買短乘長減少了自己的花費,但是卻不知道你耍小聰明的次數越多,金額越大,那麼你離犯罪就越來越近,看似聰明,實則愚不可及!